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解决餐饮油烟污染环境和噪音扰民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决定,全面治理餐饮门店、场所、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超标污染排放,8月底前全部完成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更换工作,确保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建成区和北宿镇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共分四种类型:一是宾馆、餐饮服务业经营门店;二是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厂企等单位食堂;三是烧烤经营户;四是产生油烟污染的食品加工企业、作坊。
二、依法治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的油烟超标排放行为,严厉查处餐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直排油烟行为,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的行为。监督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业经营门店、场所、单位食堂等8月底前完成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工作,并保持正常运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8月底前采取整改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油烟排放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规定,配备排气降噪防噪设施,排气烟道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对未按要求在8月底前安装或更换油烟净化设施、未配备排气降噪防噪设施的餐饮服务业,将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行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门店在开工前,必须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营前必须安装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或安装后达不到油烟排放标准的,食药监、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经营等许可手续。在全市餐饮服务业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电力、天然气、优质兰炭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高污染燃煤,依法取缔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高污染燃煤炉灶。
四、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根据《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取缔城区禁止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两侧、西至西外环两侧、南至岚济路两侧、北至北外环两侧)烧烤经营行为,其他区域严禁露天烧烤和占道经营,依法扣押占道经营物品;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的,根据《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排放油烟管道整治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市工商局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按照“双告知”的要求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许可部门;提供取得餐饮服务业营业执照的数据,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食药监局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经检测不符合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整改。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监测机构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超标排放油烟实施日常监测,负责提供超标排放相关数据和环保技术支持;依法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进行查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环评许可时监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负责提供有关油烟净化设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和查询认证支持。
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希望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合法经营,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山水宜居名城,打造美丽幸福邹城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邹城市环境保护局
邹城市公安局
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