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0 信息来源:邹城市民政局

鲁民〔2018104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有关规定,为确保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自201911日起提高省定相关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92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1400元。

  二、提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中,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本通知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1130
2018124日印发)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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