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171Q/2018-15592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04-02
文        号 邹工商字〔2018〕13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印发《邹城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2 信息来源: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

 

 

 

 

 

 

 

邹工商字〔201813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车辆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所、直属局、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邹城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希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邹城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车辆管理,规范使用,节约开支,切实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 车辆使用管理范围

        (一)管理范围:全系统内所有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

    (二)使用范围:1.机要通信 2.应急保障 3.执法执勤

    二、实行公务车辆集中管理

      局办公室对机关公务车辆(含事业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局办公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工商所车辆仅限在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由所长统一安排,所长为第一责任人。

      、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管理

    局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统一安排调度用车。

  2. 局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当日或次日用车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到办公室登记填写“派车单”调度派车。各工商所需要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由所长统一调度。

    (二)各工商所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车辆使用相关信息,工商所车辆超出辖区范围使用的,应该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未履行公务用车手续的,不得直接出车。

      (四)局办公室、各工商所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台帐。

      (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用于参与吃请、健身、接送上(放)学等一切与工作无关事宜。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六)每月底对用车油耗里程、运行费用单车核算进行公示。

      三、严格公务车辆停放管理

    局机关车辆应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在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回指定位置停放,不得擅自在外停放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车辆如需在本单位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停放时,必须办理报备手续一式二份(报监察科、办公室各一份)。工商所车辆停放由所长负责,报办公室备案设置固定停放地点,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停放到固定地点,停放地点确实需要变化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停放

    四、强化车辆运行和保养、维修成本管理

      建立和完善车辆资产台帐,实行车辆维修先申报,后送修,先预算,后支出管理制度,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序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健全用车油耗里程、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公示制度,实行节奖超罚管理,降低运行维护管理成本。

      (一)严格车辆加油管理。车辆燃油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局机关车辆原则上每周一统一加油,各工商所自行到加油站加油,但全年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执法科室维修车辆费用原则上全年不得超过1万元。   

    (二)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审批程序,到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专业维修站维修。

      (三)车辆维修前,由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填报维修单,写明维修项目和原因,经办公室初审后送车到厂家估价,预算单经办公室、局领导批准后进行修理。车辆行驶途中出现故障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所有车辆在送修期间,办公室负责人应随时掌握了解车辆维修情况,应安排人员每日在厂跟踪维修,并报告有关修理情况。

      ()所有车辆维修(含购材料)费用须当时核定价格并由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记账,由办公室统一分批结算。

    全系统车辆保险,由办公室按照固定及时、统一办理,费用由局财务支付。全系统车辆必须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审,年审费用由局经费支付,年审完毕应将年审记录报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定点停放和封存制度,造成车辆被毁、被盗或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行政)处分。

    (二)节假日期间未经安排擅自出车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违规操作,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处罚由当事人负担;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额超出保险赔付额的,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负担。

    (四)严禁公车私用,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公车私用,被有关部门或媒体通报、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纪检、监察部门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车辆因故障或发生交通意外,处理不及时、隐瞒不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不按时参加公安部门车辆审计的,由办公室停止该车脱审期间的燃油供应,事后不补。因脱审造成车辆被交警查扣处罚、保险无效等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有车辆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附:1.车辆停放位置审批表

        2.邹城市工商局出车登记表

  3.                         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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