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171Q/2018-15638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06-19
文        号 邹工商字〔2018〕19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邹城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考勤、请销假和因公外出告知报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9 信息来源: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

 

邹工商字〔201819

 

邹城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考勤、请销假和因公外出告知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所、直属局、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请销假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考勤制度

      全局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1、考勤方式:实行工作日两签到两签退制度,即工作日上午进行一次下午进行一次。机关科室、公平交易局、运管所在局办公楼内采用电子考勤机点名;企业注册局在行政服务中心参加考勤;其他单位使用点名册分别考勤考勤时由他人代点的视为无效。

      2、统计通报:每月5日前,局监察室会同人事科对局办公楼电子考勤机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其他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点名考勤,并将上月考勤情况于25日前报局人事科备案,局监察室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

      3、违规处理:凡无故迟到、早退、未点名或由他人代点名、代替他人点名等违反点名规定行为的,一个月累计不到三次的,按人员管理权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局领导给予诫勉谈话。一个月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由监察室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人事科取消违规人员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定节假日(含法定节日和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病假:有关人员因患病需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休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1、一次申请病假在三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本人向局提交请假申请,提供级及以上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就诊病历<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明确主要诊断的辅助检查单,病休诊断证明<医师签名、医院盖章>,已发生诊疗费用的相关票据等),并填写《邹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程序报局长批。审批表要及时交局人事科存档备案。

      一次申请病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按事假程序申请审批。

    2、有关人员病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邹城市委组织部、邹城市人社局、邹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机关事业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计发办法: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计发办法:病假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停发规范津补贴中的工作性津贴,只发生活性补贴;(2)事业单位: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有关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建议调整。

     (二)事假由于实行年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一次申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请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次申请事假在2个工作日的,由请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一次申请事假在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请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所有请假条均需报局人事科存档备案。

      委管理干部的,事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三)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消了晚婚假规定,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

     (四)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中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产假共为158天,男方为7天护理假。

      (五)年休假: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参加工作时间已满20年以上,年休假为15天;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同时,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又出现以上1、2、3、4规定之一的,不享受次年年休假。

    (六)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请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时,须由本人填写《邹城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审批表要及时交局监察室和人事科存档备案。

(七)有关规定:请假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保持联络畅通。特殊情况需电话请假的,须按人员管理权限和时限向有关领导请假,电话请假原则上只限一天。请假期满应按程序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

      (八)违规处理: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情节轻微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形成谈话纪要,计入年度考核,并取消违规人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超过国家规定期限,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规定处理,或报有关部门处理。对在病假、事假中弄虚作假,或群众反应强烈、有信访举报经调查确有问题的个人,给予严肃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一并严肃处理。

      三、严格因公外出告知报备制度

      未经批准,工作期间全局人员不得因私外出,因公外出必须按程序进行告知报备。因公外出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的,要按人员管理权限将外出事由、时限告知分管局长并向局监察室、人事科报备;因公外出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要填写《邹工商工商局因公外出报备表》,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邹城市工商局因公外出报备表》要及时交局监察室、人事科存档备案。有特殊紧急公务需外出不能当面报告的,要按程序电话告知报备因公去向。     

对因公外出未告知报备的,予以谈话批评。因公外出未告知报备累计超过三次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违规人员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因公外出出现失联和通讯联络不畅的,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对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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