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教宣传明白纸
发布日期:2018-08-29 信息来源:邹城市大束镇人民政府

一、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一种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邪教的主要特点

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邪说;神化邪教头子,进行精神控制;建立地下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不择手段骗敛钱财;反对政府、仇视社会;宣扬“末日论”。

三、邪教的骗人手法

1、用歪理邪说欺骗人。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控制成员等目的必然编造荒诞离奇的“末日论”、“劫难说”等等。2、用宗教帽子蒙蔽人。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给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逃脱法律制裁。邪教伪装宗教的伎俩五花八门,大家要提高对邪教的识别力,谨防上当受骗。3、用治病、免灾诱惑人。邪教组织把生老病死和天灾人祸与是否相信邪说相挂钩,以此作为拉人入教的筹码。4、用各种把戏吓唬人。邪教常利用人们对鬼神等虚构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用各种方法让人加入邪教组织。5、用小恩小惠笼络人。利用一些群众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看重实惠的现实情况,投其所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拉人入伙。6、用暴力行为胁迫人。邪教组织对加入和退出组织的人员会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其参加其违法活动。

四、什么是“全能神”邪教组织?

“全能神”,又称“实际神”、“东方闪电”、“闪电派”、“女神教”,由原黑龙江省“呼喊派”邪教组织骨干成员赵维山创立。“全能神”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名义,神化赵维山包装的“女基督”,秘密建立严密组织体系,制造散布歪理邪说,实施严密的精神控制,以“奉献款”名义榨取其成员的钱财,采用谎言欺骗、暴力威胁、金钱收买、色情引诱等方式拉人“入教”。“全能神”假借《圣经》拼凑了《东方发出的闪电》、《话在肉身显现》、《羔羊展开的书卷》、《神隐秘的作工》、《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等邪教书籍,并称《圣经》已经过时了,耶稣的话已经全部作废,只有“全能神”的书才是真理。2012年以来,“全能神”邪教组织不仅散布“2012末日论”扰乱人心,制造社会恐慌,而且腐蚀拉拢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邪教组织,严重干扰了宗教正常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对社会构成较大的现实危害。“全能神”邪教本质已暴露无遗,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增强识别和抵制“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意识和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五、广大群众如何抵制邪教组织的拉拢和侵蚀?

1、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积极主动参加镇办、村居组织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了解掌握反邪教常识。通过学习教育,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做到不信、不看、不听、不传、不参与邪教组织的任何活动。2、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树立“科学治病、科学健身”的意识,积极参加各类群体健身娱乐活动。3、积极争当反邪教志愿者。主动揭发“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人练习“法轮功”或张贴散发邪教反动宣传品时,请迅速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六、我国有关打击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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