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市农业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研究起草了《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0日。
通讯地址:邹城市太平东路458号(邹城市农业局)
邮编:273500
联系人: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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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第四条 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统一印制并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内容全面准确、权属关系明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办公地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申请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市农业局核定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成员名册、组织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章 登记办理
第八条 市农业局对申请单位提交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材料进行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责成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登记赋码工作具体由邹城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办理,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第十条 《登记证》一证一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编码规则按照《国标GB32100-2015》:第一位N:代表农业(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第二位:村级为2(机构类别代码1位);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划代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暨组织机构代码,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编码规则》;第18位为校验码1位。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从市农业局获得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登记证》上。
第十一条 《登记证》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类型;
(三)住所;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
(六)资产情况;
(七)成立日期;
(八)有效期限。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等手续。《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农业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发放新的《登记证》。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市农业局核定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登记证》正、副本;
(三)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四)修改后的组织章程;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市农业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市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二)刊登声明原《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而作废的报纸。
第十八条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合并和分立需要等情形予以终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批准注销的文件;
(二)原《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三)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决议及债务清偿情况的说明;
(五)银行销户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邹城市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组织名称 | ||||||||||||
类 型 | 集体经济 | 成员人数 | 成立日期 | |||||||||
住 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资产情况 | 集体土地总面积 亩,其中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亩; 资产总额 万元;净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资本 万元。 | |||||||||||
业务范围 |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 |||||||||||
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项 |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申请材料齐全,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 同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我市于2017年6月被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市,2018年8月全面完成改革任务,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879个。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确保其正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迫切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该《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是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
根据《办法》内容,征求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邹城支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均同意《办法》内容,无修改意见。1月11日—2月10日,在邹城政务网公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相关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4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该办法上会研究通过,与会人员对办法未提修改意见。
邹城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