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享受条件:1、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不论是不是在幼儿园学习。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享受方式:1、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有多个符合条件的,每个子女均可享受。2、父母分别扣除500元,或一方扣除100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方式后,一个纳税年度(自然年)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子女在境内、境外接受教育,接受公办、民办教育,都可以享受此项扣除。2、寒暑假,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可以扣除。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4、法定监护人不是受教育子女父母的,比照上述原则扣除。
留存资料:子女接受境外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留学签证等相关资料。
(二)继续教育
享受条件:1、学位(学历)教育,比如专科人员在就业时,一边工作一边考取本科学位。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指在就业的时候考取相关职业证书。
享受方式: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每月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最多扣除48个月。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扣除3600元,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
注意事项:如果纳税人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每月可以扣除1000元),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每月扣除400元)。
留存资料: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大病医疗
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享受方式: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按照相关票据扣除。
注意事项:1、大病医疗支出按照年度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候扣除。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3、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留存资料:医药服务收费记录和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四)住房贷款利息
享受条件:本人或者配偶,在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做贷款时,为自己或配偶在国内买了首套房,发生了房贷利息的支出。
享受方式:1、夫妻双方选择一人扣除1000元,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必须是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才能扣除。2、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五)住房租金
享受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2、已经发生了实际住房租金的支出
享受方式: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元。2、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1100元。3、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每月800元。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2、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
享受条件:1、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2、赡养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享受方式:1、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扣除。2、非独生子女,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个人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月,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注意事项: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办理时间
(一)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三)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四)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三、报送信息方式
(一)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二)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