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09 信息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落实中、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 益, 激发民营 经济 活力、创造力, 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 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感

1. 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非公 有制经济巳经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市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始终做到“两个维护", 切实 把思想和行 动统 一到讲话精 神上来, 牢牢坚持“ 两个毫不动摇“,树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司法理念,找准工作结合 点、切入点 , 把党中央和省市委各 项政策措施落地、 落实、落细, 进一步加 大产权司法 保护力度, 依法平 等保护民营 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冢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 切实牢记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职责使 命 。 为民营经 济营造透明、公正、平 等的司法环境 , 是全面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市法院要不断深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深化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准确把脉民营经济日益增长的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需求和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精准提供实在有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二、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 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3. 切实解决民 营经济司法保 护的主要矛盾。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在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地方法规前提下,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尺度、执行力度上区别对待,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为民营经济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

4. 严格落实《民法总则》的权利保护要求。认真把握《 民法总则》对市场主体权利保障法治化、体系化的要求,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会创造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为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保 障。

5. 准确把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政 策。坚守法律底线,以司法政策助推经济发展,依法妥处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加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立足审判中心工作,高度关注现代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在知识产权、新型经济关系等领域细化司法保护政策,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司法水平。

三、发挥审判职能, 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6. 加强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 平等刑事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非法 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 制度,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 依法审慎对待 民营企业在 生产、经营、融资 活动中的创 新性行为。 高度 关注非国 家工作人 员受贿 、职务侵 占、挪用资金等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打击犯罪同时,充分运用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 最大限度给受损企业挽回损失。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严惩 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的 滋扰、 勒索等犯罪行为,特别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依法严惩涉及民营企业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7. 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加强反垄断案件、公 平竟争案件的审理工作力度,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 , 为民营经济发 展营造统 一开放 、竟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正确树立民商事尤其是商事裁判理念,尊重意思自治, 处理好市场主体行为自由与行政审批的关系。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重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 债、互联 互保 等所 涉法律问题 , 妥善审理 涉及民营企业的 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 贷等案件 , 支持民营企 业多渠道融资。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涉外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8. 发挥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竟争力。完善技术咨询专家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 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 迅速保护权利 , 获取证据, 提高司法 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健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裁判原则,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坚决制约侵 权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 恶意侵 权行为实施惩 罚性赔偿 , 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 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9. 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充分发 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 特殊功能, 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 民营企 业恢复 生机, 重返市场。对 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 胜劣汰。充分利用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民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

10. 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发挥 行政审判职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 违法行政行为。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维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 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审判中立,民 营企业起诉认为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其 合法权益,主张事实依据充分的,依法予以纠正。妥善审理民 营企业提起的 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 规划、税收征管、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在 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11. 强化民营企业的执行兑现。强化公 正执行、善意执行 、文明执行理念,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上有所差异。对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或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依法适用先予执行。 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  人,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 紧紧依靠党委政 法委, 深入开展涉党政机 关执行 清积专项活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四、推进机制创新,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落到实处

12.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强化涉民营 企业矛盾纠 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落实《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聘请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专业律师等担任特邀调解员,推动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积极推广网上立案、繁简分流、巡回审判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积极培育民营企业调解组 织, 探索指 派法官担任企 业调解组 织联 络员, 指导企业开展调解工作,增强民营企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完善民营企业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机制,对于涉民营企业相关信访案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集中化解工作,力争从实质上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

13. 健全司法 大数据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在涉民营企 业

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失信数据对接等方面积极合作,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4. 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 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适时发布涉民营企业合同、金融、劳动争议、执行等具体领域的典型案例,结合实际建立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和其他重大审判信息公开,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

15.加强司法服 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一线,及时了解企业家所思所想所盼,协调帮助解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法院于警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冢人身和财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着力查纠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中夹、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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