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邹罚〔2019〕63号
发布日期:2019-10-23 信息来源:邹城市生态环境局

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20754847M

法定代表(负责人):商建民

地址: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山东世纪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在厂区西侧废弃厕所内进行了喷漆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针对喷漆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2019]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组织听证会,有听证报告为凭,听证陈述意见为认可违法事实,已积极整改,请求免予或从轻处罚。我局采纳从轻处罚的请求。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太平东路1286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和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19年10月23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