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19-16710 | 分 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0-30 |
文 号 | 邹市监发〔2019〕101号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视频音频记录保存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通 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保存使用管理制度》《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邹城市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工作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视频音频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视频音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音频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市场监管执法过程的设备,包括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应当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频音频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单位)负责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视频音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章 记录
第六条 在实施以下行政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取视频音频记录方式: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检查当事人场所、物品的;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抽样取证的;
(七)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
(八)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九)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时,采取拍照录像方式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
(十)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频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频音频记录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视频音频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归档。
第八条 采用视频音频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并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将设备时间调整至标准时间。
第十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使用执法设备进行视频音频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视频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 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视频音频资料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因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使用视频音频执法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视频音频取证设备获取的视频音频资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音频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五条 日常巡查的视频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频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局采集的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资料保管人应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未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视频音频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视频音频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保存使用管理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视频音频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视频音频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使用视频音频记录设备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视频音频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视频音频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 | 记录方式 | 记录内容 |
1 | 现场检查 | 照相、录音、录像 | 现场检查全过程。要有能够标识场所名称或者特征的标志,重点记录现场环境情况、重要物证,执法人员数量,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过程,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等 |
2 | 调查取证 (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 录音、录像 | 调查取证全过程。重点记录告知当事人、证人配合执法检查、调查、提供证据、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盖章情况;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 |
3 | 抽样取证 | 录音、录像 | 抽样取证全过程。重点记录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封样过程、签名等 |
4 |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 录音、录像 | 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重点记录: (一)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
5 | 留置送达 | 录音、录像 | 留置送达场景,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6 | 公告送达 | 照相、录像 | 公告送达场景,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公告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频音频记录的其他事项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保管利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卷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管理遵循“谁办案、谁立卷、谁归档”的原则,按照案卷归档年度、月份、结案时间排列,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30日内要完成立卷;跨年度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归档。
第六条 归档文件应真实、准确,反映行政处罚活动的客观情况;全面、完整、系统依法记录行政处罚活动的全过程。
(一)格式正确,纸质文件材料须采用A4标准无酸纸制作;
(二)文件材料字迹必须清楚、整洁,符号正确,签章完备;
(三)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二)投诉、申诉、举报、移送、交办相关材料;
(三)案件来源登记表;
(四)立案审批表;
(五)现场笔录;
(六)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七)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相关通知书、清单及审批、送达等文书;
(九)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决定书、清单及审批、送达等文书;
(十)抽样记录,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期间告知书、结果告知书,检测检验检疫报告(结果)等文书及送达回证;
(十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三)案件审核表;
(十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审批、送达等文书;
(十五)陈述、申辩及听证文书(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十六)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相关材料;
(十七)罚没款票据;
(十八)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十九)其他相关文书;
(二十)结案审批表;
(二十一)备考表。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第八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档案按形成时间顺序进行组卷。
第九条 卷内文件有图文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上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各分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页号以阿拉伯数字编写。
第十条 卷内文件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序号。卷内文件的排列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顺序,一份文件只标注一个顺序号。
(二)文号。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
(三)文件名称。
(四)日期。文件形成的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数表示年,第5-6位数表示月,第7-8位数表示日。示例:2019年2月8日填写为“20190208”。
(五)页号。应标识此份文件对应页数。示例:“6-12”。
(六)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件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宗名称。即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邹城市市场监管局。
(二)案卷类别。即行政处罚档案。
(三)案件名称。简要写明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示例:**市**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型式批准建立的进口计量器具案。
(四)办案机构。
(五)办案日期。
(六)保管期限。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重要的为永久、一般的为30年;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为10年。
(七)卷内文件数量。本案件共有的档案数量及各卷内的文件份数和页数。
(八)归档号。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顺序号。
第十二条 卷内备考表内容包括:
(一)本卷情况说明。说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二)立卷人。由立卷者签名。
(三)检查人。由档案质量审核者签名。
(四)立卷时间。完成档案立卷的日期。
第十三条 案卷的排列,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或结案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案卷目录包括序号、档号、案件名称、起止日期、页数、保管期限、备注等项目。
第十五条 档案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并由立卷人在装订线结扎处贴封条后加盖骑缝章(或签名)。
第十六条 立卷人在案卷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并入卷;
(二)纸面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三)横印材料应当正面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第十七条 查阅行政处罚档案的,需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需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当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十八条 立卷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形象,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按规定规范着装、佩带执法标志标识。
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举止端正、行为得体、谈吐文明、姿态良好。
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时,应正面朝向当事人,将执法证内容一侧置向当事人面前可视适当距离。不得在当事人侧面或背后出示执法证。
四、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或从事其他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要规范执法用语。
(一)原则上应使用普通话;必要时,根据当事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二)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以理服人,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三)应控制好情绪、把握好分寸,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涉及案件事实、案件定性、行政处罚裁量等问题,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接待投诉举报用语:
1. 您好、请进、请坐。
2. 您好,同志您是?
3. 请您不要着急,您慢慢说,我们帮您记录下来。
4. 您有什么情况向我们反映?
5. 您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帮助?
6. 对不起,让您久等;对不起,我离开一会儿,请您稍等片刻,我马上就回来。
7. 对不起,请您再重复一遍好吗?
8.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会尽快依法调查处理,给您答复。9. 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 不要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2.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心);谢谢,再见;请慢走。
(五)接打电话用语:
1. 您好,这是某某单位,请问您有什么事情?
2. 您好,这里是某某投诉举报电话,欢迎您投诉举报。
3. 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向您说明清楚的。
4. 您打错了号码,我们是某某单位,没关系。
5. 对不起,这类事项应由某某单位办理,请您直接向某某单位咨询或反映。
6. 对不起,这个情况我们不了解,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我们了解清楚后给您答复。
7. 不用客气,再见。
(六)现场执法用语:
1. 亮明身份。我们是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向你出示执法证。
2. 说明目的。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部门移送、监督检查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来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请你(你们)配合。
3. 现场检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你核对。如果属实请签名。
4. 调查询问。我们依法就某某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你是否明白?
以上是本次调查询问的情况记录,请你核对。如果属实请签名。
5. 登记保存。你(单位)涉嫌存在某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请你核对并签字确认。
6. 查封扣押。你(单位)涉嫌存在某某违法行为,本局依据××法××条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请你核对并签字确认。
7. 责令改正。经检查(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某某违法行为,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请你签收。
8. 处罚告知。你好,今天我们×名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存在的某某违法行为,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请你签收。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9. 处罚决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某某违法行为违反了××法××条规定,依据××法××条规定,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签收。你(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10. 其他用语。请你不要着急,我向你解释一下;对不起,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我们无权更改,请你理解;谢谢你的合作(配合),再见。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印发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保存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