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邹罚〔2019〕51号
山东港利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32992227
法定代表(负责人):周永斌
地址:邹城市大束镇山西头村向北400米
山东港利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山东港利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存有一个弃土(渣)场,场内堆存有大量渣土,未进行覆盖,未设置围挡,未采取其他防尘措施。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2019]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依法进行审核。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三楼规划财务科领取发票,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太平东路1286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