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13
信息来源: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效,加强河湖采砂管理,坚决打击河湖砂资源无序开采,规范河湖采砂秩序,加强刚性约束,按照省、济宁市河道采砂工作要求,市水务局编制完成了《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成反馈,对文件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
通讯地址:邹城市长青路229号(邹城市水务局)
邮编:273500
联系人:薄海龙 联系电话:0537-5235391
电子信箱:zcshzzbgs@163.com
邹城市水务局
2019年11月13日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效,加强河湖采砂管理,坚决打击河湖砂资源无序开采,规范河湖采砂秩序,加强刚性约束。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展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
河道内砂土滥采状况关系到河道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采砂规划是为防治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水土流失以及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要做好河砂滥采的防治工作,就必须有符合客观规律、能指导防洪工程建设的采砂规划。
1、编制采砂规划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河道内采砂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同时流域内砂土的滥采使得河道变得十分不规则,给河道水情、工情的变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编制采砂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采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将流域采砂规划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依法编制采砂规划是十分必要的。
3、编制采砂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从根本上解决邹城河道采砂的混乱局面和非法采砂问题,必须尽快编制采砂规划,以加强管理,将河道采砂活动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使得河砂开采既有利于河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开发,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又不致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以及公共设施安全。另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编制采砂实施方案、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监督检查等采砂管理活动的依据,因此采砂规划既是采砂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4、保证防洪安全以及河势稳定的需要。由于非法采砂点取砂的行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分地点在河道里挖坑掘穴,将影响正常的河道泄洪,并且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使得断面流速发生变化,产生不同程度紊流,可能引起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对河道及堤防安全产生威胁。同时由于采砂后挖走河道内的砂石料,洼地和弃料堆积形成的障碍物,改变了河流方向,加剧了河水和洪水对河岸、河堤和河床的冲刷,导致河道河床下切深陷,河岸、河堤坍塌,危害一些护岸工程和水工程,另外河床断面的形状变化使得断面走向与断面面积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影响。因此,滥采砂改变了河道自然状态,影响水流、河势稳定,危及堤岸安全,造成河道变迁,经采砂船掠夺式开采,堤岸冲刷加剧,坍塌严重不仅影响到周围村民的正常生产活动,而且严重威胁邹城河流防洪安全以及河势的稳定。
邹城市人民政府网对《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汇报如下:
一、部门意见征集
共收集2个部门5条意见,分别为:
(一)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条意见:河道采砂规划应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进一步明确可采区和禁采区,以避免出现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等范围内采砂造成生态破坏的现象。
(二)邹城市市文物保护中心四条意见:
1、在“1.1.2编制依据”中法律法规中增加: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2、在“6.1.1禁采区划定原则”中增加:“(4)满足文物保护的原则。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在“6.1.2禁采区划定”中增加:“(6)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城乡建设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根据认真核对文物普查档案资料,城前镇沂河采砂地理位置涉及青邑村西南墓群(邹城市青邑村西南300米);小沂河(田黄段、张庄段)采砂地理位置涉及西罗头墓群(邹城市田黄镇西罗头村南200米),规划的采砂范围均包含墓葬本体,危及墓葬本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在规划时予以避让;或做好墓葬保护方案、措施,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经研究,以上五条意见均采纳。
二、网上公示
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通过邹城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接到反馈修改意见电话或邮件。
邹城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