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山东省卫健委和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鲁卫妇幼字〔2019〕5号)、济宁市卫健委和济宁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济卫妇幼字〔2019〕4号)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视力健康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及早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力争实现到2023年儿童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实现全市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近视低龄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高度近视比例下降,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
(二)具体目标
1.2019年起,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2023年达100%。
2.建立完善儿童视力健康档案,2020年0-6岁儿童视力健康建档率达70%以上,2023年建档率达100%。
3.对筛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防控方案,早期干预率达100%。
4.强化科普知识宣传,2023年,儿童视力健康科普知识普及率达到100%,教师及家长近视防控知晓率达到100%。
5.对筛查阳性儿童随访率达90%以上,并逐年上升。
二、工作要求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机构
1.筛查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诊治机构: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妇幼)。
(三)实施流程
1.筛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出生后1周内)、满月、生后3、6、8、12月龄和1.5、2、2.5、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对于0-3岁儿童检查眼睛是否有异常,对于4-6岁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属于《服务规范》内容的,要按要求免费向适龄儿童提供。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对新生儿眼外观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对新生儿进行眼底检查,并记录在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筛查阳性的儿童及时转诊至市妇幼,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
2.诊治。市妇幼为辖区筛查阳性儿童转诊的诊治机构。市妇幼对上转儿童进行全面的眼部检查,明确诊断结果,反馈至筛查机构。不具备治疗能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监护人说明情况并转诊至市妇幼。
3.干预。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根据诊治机构诊断结果,为阳性儿童制定干预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市中医院儿童近视中医小儿推拿防控基地的作用,并加强小儿推拿防治儿童近视专项技术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干预服务能力。
4.随访。筛查机构及时将筛查结果反馈至家长,对未筛查的儿童进行追访,对筛查阳性儿童的诊治和干预情况进行随访。对筛查阳性的儿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诊治机构反馈的诊断结果记录在《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的“两次随访间患者情况”的“5.其他”一栏,将干预建议或措施记录在“指导”的“6.其他”一栏,转诊情况记录在“转诊”一栏,并及时更新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阳性儿童随访登记,随访结果及时报送市妇幼。市妇幼要建立随访制度,负责辖区内筛查阳性儿童随访的管理工作。
(四)信息报送与共享。以全国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为基础,在《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健统53表)中新增“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等统计指标,“0-6岁儿童数”使用原年报报表中“7岁以下儿童数”。市妇幼要对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汇总统计(辖区内6岁儿童近视率以疾控系统开展的学生近视监测结果为准),强化分析利用,科学推进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每年0-6岁儿童健康管理中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妇幼,市妇幼将辖区内相关数据汇总后按照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系统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市妇幼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向市卫生健康局报送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年底向济宁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地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要定期将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共享给市教体局,确保2023年前逐步完成信息同步共享机制。要依托济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和各类服务机构共建、共享的0-6岁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
三、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加大培训、监督和指导力度,确保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顺利提供专业眼保健服务,对能力薄弱的机构要重点培训和督导。要掌握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早采取干预措施等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衔接,确保0-6岁儿童健康档案中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相关内容在儿童入学时完整、准确、顺利提取,并及时移交教育机构。
(二)教体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作,协助开展托幼机构及小学定期儿童视力监测。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配合卫生健康局做好在园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发现视力异常的幼儿及时告知家长,到市妇幼及时做进一步诊治。小学要接收医疗卫生机构转来的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并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严格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保证儿童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开展保教工作时要主动控制使用电视、投影等设备的时间,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
(三)市妇幼保健院。要切实承担起辖区0-6岁儿童视力健康管理业务指导工作,组织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摸清本辖区儿童眼健康状况。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做好相关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做好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近视率等统计分析和报告,为评价视力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基层转诊来的儿童进行全面的眼部检查,明确诊断结果,并将诊断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6个月至6岁的儿童进行屈光筛查和眼位检查,对于检查出视力异常或可疑眼病的,应当提供个性化,针对性强的防控方案。
(四)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筛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眼保健和视力筛查的专业技术培训,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落实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完善儿童视力健康检查的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及时统计报送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儿童眼保健服务体系。 0-6岁是儿童视觉功能发育时期,也是眼保健关键时期,需要政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家长等各方面共同努力,重视儿童早期视力保护。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儿童视力筛查-诊治-随访制度,完善以市妇幼为管理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撑的服务体系,组织医疗保健人员深入托幼机构和小学开展视力筛查,及早发现视力异常儿童,通过早期干预,遏制儿童视力下降势头。市教体局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视力防控监管,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高度等教学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为儿童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学习环境。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局与教体局要高度重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措施,细化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儿童视力防控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制订工作方案,加强同教体局密切协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各妇幼保健机构要以此为契机,着力加强儿童保健能力建设,提高儿童眼保健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切实承担起辖区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健全筛查、诊断、治疗、干预、随访和管理等服务有效衔接机制,确保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知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用眼习惯。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围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防治等内容开发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形式,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将眼保健和近视防控知识纳入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针对群众缺乏近视防治知识,对近视危害健康严重性认识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健康局要联合市教体局,发挥健康管理、公共卫生、眼科、视光学、疾病防控、中医药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作用,经常性深入托幼机构、学校、社区开展儿童近视防控及健康用眼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儿童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防止眼外伤,预防传染性眼病。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保健人员为重点,以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增强儿童视力防控服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确保有合格的视光专业人员提供规范和科学的验配、屈光矫正服务。市教体局要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导、校长、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家长定期培训,增强责任意识,传授近视防控方法,提高校内眼保健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市卫生健康局要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立情况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加强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督导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档案完整性,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市卫生健康局、教体局将对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实现年度儿童近视防控工作目标或排在后位的镇街适时通报、约谈;对儿童近视发生率连续三年不降低的镇街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附件:1.统计指标解释
2.邹城市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1
统计指标解释
一、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0-6岁儿童人数。
二、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数x100%。
三、6岁儿童视力检査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的总人数。
四、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具体参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五、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者,被判定为视力不良的总人数。
六、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x100%。
七、6岁儿童指满6岁不满7岁者。
八、0-6岁儿童即为7岁以下儿童。
九、早期干预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实际干预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需干预人数x100%。
十、随访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实际随访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需随访人数×100%。
附件2
邹城市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技术规范(试行)
儿童眼健康是儿童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是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儿童视力问题的基本措施,是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正常发育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制定本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机构设置规划。
1.筛查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诊治机构: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需至少配备1名眼科医师和1名验光师,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济宁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眼保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医师:从事眼病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初级以上眼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技师:从事屈光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技师职称并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同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3)接受济宁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眼保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和卫生条件的专用房间。
诊治机构:设置1间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不少于50平方米。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 备 | 用 途 |
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 | 进行眼外观,眼位,眼球运动检查 |
直径5cm左右的红球 | 评估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
遮眼板 | 遮眼,进行眼位检查 |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 进行视力检查 |
电脑并接驳网络 |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
(2)诊治机构
设 备 | 用 途 |
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 | 进行眼外观,眼位,眼球运动检查 |
直径5cm左右的红球 | 评估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
遮眼板 | 遮眼,进行眼位检查 |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儿童图形视力表、点状视力检测仪 | 进行视力检查 |
裂隙灯(台式或手持) | 评估眼病性质、程度 |
检眼镜(直接或间接) | |
电脑验光仪(台式或手持) | |
色盲检查图谱 | |
弱视矫治系列设备 | |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
注:有条件的机构可增加设备:小儿眼底相机,眼压计(台式或者回弹式),眼生物学测量。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2.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出生后1周内),满月,生后3、6、8、12月龄和1.5、2、2.5、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对于0-3岁儿童检查眼睛是否有异常,对于4-6岁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按照《服务规范》要求记录检查结果,做好儿童视力检查档案登记、保存。属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内容,免费向适龄儿童提供。
3.对于筛查阳性儿童,向监护人出具《儿童眼保健及视力筛查报告单》(表一),填写《邹城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转介单》(表三-1)并留存。填写《邹城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转介单》(表三-2),及时转诊诊治机构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做好儿童视力检查档案登记、保存(表四)。
4.有条件的机构,建立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做好与教育部门电子档案的对接,形成有效的连续监测和跟踪防控体系。
5.做好眼及视力保健指导工作,包括定期检查眼睛,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防止眼外伤,预防传染性眼病。
(二)诊治机构
1.建立儿童眼病和视力不良诊断及治疗工作制度,遵守相应技术规范,规范诊疗。
2.负责对筛查阳性儿童进行眼部检查、诊断及治疗,制定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随访干预后结果。
3.对诊断异常的儿童,向监护人出具《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报告单》(表二)。
4.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填写《邹城市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转介单》(表三-3)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部,统一反馈给对应的筛查机构。
(三)随访管理
筛查机构及时将筛查结果反馈至家长,对未筛查的儿童进行追访,对筛查阳性患儿的诊治情况进行随访,并做好追访、随访登记。对筛查阳性的儿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市妇幼反馈的诊断结果记录在《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的“两次随访间患者情况”的“5.其他”一栏,将干预建议或措施记录在“指导”的“6.其他”一栏,转诊情况记录在“转诊”一栏,并及时更新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筛查机构负责阳性患儿随访登记,随访结果及时报送市妇幼。市妇幼要建立随访制度,负责辖区内筛查阳性儿童随访的管理工作。
三、技术流程
(一)筛查
1.时间节点与检查内容
时间节点 | 检查内容 |
出院后一周内 | 眼外观,对光反射 |
满月 | 眼外观,光照反应,目光接触,眼球追随运动。 |
3月龄 | 眼外观,瞬目反射,目光接触,红球试验。 |
6月龄 | 眼外观,3月龄未成功项目,视物行为观察,眼位检查。 |
8月龄 | 眼外观,对光反应,视物行为观察,眼位检查。 |
1岁 | 眼外观,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视物行为观察。 |
1岁半 | 眼外观。 |
2岁 | 眼外观,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视物行为观察。 |
2岁半 | 眼外观。 |
3岁 | 眼外观,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视物行为观察。 |
4岁 | 眼外观,视力检查,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 |
5岁 | 眼外观,视力检查,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 |
6岁 | 眼外观,视力检查,眼位检查,眼球运动检查。 |
2.检查方法
名称 | 方法 |
眼外观 | 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
光照反应 |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
瞬目反射 | 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
红球反射 | 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
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 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
眼球运动 | 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
视物行为观察 |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
视力检查 |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4.8(标准对数视力表)/0.6(国际标准视力表)、5岁及以上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
3.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
(1)新生儿双眼欠对称,包括不等大,常只睁一只眼,内外斜等。或眼睑高度肿胀,结膜重度充血,有大量脓性分泌物。
(2)满月新生儿检查眼睑皮肤颜色,睑裂大小,有无眼睑下垂,结膜有无充血及分泌物。如出现单眼流泪现象可以在眼科医生的指导下在家中治疗,必要时转诊。如眼睑下垂、眼睛分泌物过多,建议转诊。
(3)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4)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5)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6)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7)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8)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9)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10)邹城市0-6岁儿童眼及视力检查自评表(表五)的项目1或2回答“否”或者项目3~10任意一项回答“是”。
(二)诊断
1.筛查阳性的儿童统一转诊至市妇幼进行诊治。
2.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相关的眼病,市妇幼转诊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3.诊断及干预流程
(1)病史采集。
(2)全面的眼部检查。包括:视力(能合作),外眼,眼前节,眼后节,眼压,眼位,眼球运动等。
(3)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4)为确诊儿童制定干预或/和治疗方案并实施。对新生儿结膜炎、新生儿泪囊炎等疾病,应指导家长在家用药和护理。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上睑下垂、斜视、弱视、屈光不正等需处理的疾病应及时干预或转诊至有治疗条件的专科进行治疗。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高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数据报送
以全国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为基础,在《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健统53表)中新增“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等统计指标,“0-6岁儿童数”使用原年报报表中“7岁以下儿童数”。市妇幼负责对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汇总统计(表六,辖区内6岁儿童近视率以疾控系统开展的学生近视监测结果为准),强化分析利用,科学推进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每年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妇幼。市妇幼将辖区内相关数据汇总后按照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有关要求逐级上报,并确保0-6岁儿童健康档案中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相关内容在儿童入学时完整、准确,顺利提取,并及时移交教育机构。
四、质量控制与考核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会同市教体局对辖区内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实施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跟进整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