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19〕93号
邹城市牧兴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883681706120Y
地址:邹城市中心店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勇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侧牛棚西露天堆存了大量牛粪,堆存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64项,因你(单位)系初犯,且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