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19-10555 | 分 类 | 项目环评和验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09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537-5296415
电子信箱:zchbjxk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邹城市金山大道东、平阳路北钜鑫大厦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273500)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东滩煤矿高盐废水综合治理工程 | 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总投资5987.18万元,选址于邹城市中心店镇东滩电厂及东滩煤矿厂区内。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3300m³/d,采用“一级BWRO+二级BWRO+三级DTRO+MED多效蒸发结晶”处理工艺,对3200m³/d东滩煤矿矿井水处理站出水进行深度除盐处理(东滩煤矿矿井水处理站出水水量为7000m3/d,其中1800m3/d用于煤场洗车、道路冲刷,2000 m3/d用于井下生产)。 | 一、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坚持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加强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设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定期洒水抑尘等,减轻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活垃圾、施工固废应及时外运,妥善处置;施工场地应注意土方的合理堆置,减少水土流失。 二、项目区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除铁过滤反冲洗废水(180m3/d)、超滤反冲洗废水(176m3/d)经原矿井水净化处理系统处理;管式微滤浓缩废液(42m3/d)经化学沉渣处理装置处理后进入返回二级浓缩预处理工段,不外排。高盐废水经一级浓缩处理产生的浓水(约300m³/d)回用于选煤厂生产;其余产品水(2813.3m3/d)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进入东滩电厂作为电厂循环冷却水以及电厂化水补水使用;回用后的电厂循环冷却排污水、电厂化水浓水与煤矿的生活污水(共计4938m3/d,全盐量约为1380mg/L,硫酸盐约为315mg/L),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一般保护区域标准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外排至白马河。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废水的收集及输送系统、固废暂存场所等采取严格的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置。项目蒸发结晶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钠,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后作为工业原料外售,否则按照固废进行合理处置;一般废包装物(纯碱、阻垢剂、石灰)和废过滤膜收集后外售;化学沉渣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压滤成泥饼后,掺入煤泥作为低热值燃料外售;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混盐、废离子交换树脂、镁剂及还原剂包装袋暂存于危废库内,危废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标准,其中废离子交换树脂、危险品包装袋(次氯酸钠、镁剂及还原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混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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