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09 信息来源:邹城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邹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流转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四条  成员原则上仅在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权。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股权管理模式。确权到户后的股权由户内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总股权数不随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变动(在确权时点依法应落实股权而未落实的除外)。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确权到户后,实行按户确定股数、按户登记股权、按户管理股权、按户股权分红。股权户内总股数不随户内成员人数的增减而变动。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一般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股权证》应当载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确权时点、确权时点时该户享有的股权总数、股权共有人。股权数和户内成员发生变动时,须持《股权证》到农交中心办理股权交易鉴证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章程建设,用章程规范行为。章程应明确成员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有偿退出。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经管站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济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平台进行股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股权流转交易是指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股权户与股权户之间或者股权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有偿退出等行为。

第十二条  股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流转交易工作必须接受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股权分户、并户

第十四条  股权分户、并户是指初次设置股权户并发证后,因各种原因要求再次分户、并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股权分户、并户应由相关股权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第十六条  申请股权分户、并户的,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簿的分户、并户登记手续。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

(一)结婚、离婚、再婚的;

(二)因身患重大疾病必须通过股权质押或转让解决医疗费用,但股权户内其他成员不同意的;

(三)申请与直系亲属所在股权户进行股权并户的;

(四)因其他原因确有必要申请股权分户、并户,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镇(街道)经管站批准的。

第十七条  办理股权分户、并户手续的双方将户口簿、《股权证》以及股权分户或并户协议书等相关材料,提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凭借农交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分户、并户手续。

第十八条  因离婚等特殊情况,进行分户时无法提交《股权证》、股权分户协议书等材料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申请人凭离婚证或司法机关裁决文书到农交中心办理股权交易鉴证书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分户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权流转交易

第十九条  股权流转交易的形式:

(一)跨户转让;

(二)跨户继承;

(三)跨户赠与;

(四)有偿退出;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股权流转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权已确权到户;

(二)流转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条件;

(三)股权只能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之间流转交易;

(四)股权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对申请流转交易的股权无争议。

第二十一条  流转交易取得的股权由股权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共同享有。

第二十二条  流转交易后的股权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约束。

第二十三条  股权在同一股权户内不发生转让、继承、赠与、有偿退出等流转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股权流转交易时,必须符合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条件。

股权户内全部股权共有人自愿退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内股权实行有偿退出(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股权流转交易:

(一)“五保户”的股权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不得进行股权流转交易;

(二)拖欠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欠款的,股权户内该欠款成员的股权份额(按拖欠时点时户内人均股权)不得进行流转交易;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股权流转交易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股权流转交易过户手续:

(一)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擅自进行股权流转交易的;

(二)拒不履行兵役、计划生育、赡养老人等公民的基本义务,将股权流转交易的;

(三)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股权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局确认后中止流转交易:

(一)国家行政机关要求中止流转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发出具有中止流转交易内容的法律文书;

(三)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转让方、受让方或与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书面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申请并得到批准的;

(五)同一股权户在流转交易后持有股数超过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户数的5%(含5%)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中止股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保持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数长久不变。

第五章  股权跨户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权跨户转让实行公开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公开竞价转让程序:

(一)股权转让方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审核通过。

(三)农交中心依据《股权转让申请表》填写股权转让信息,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和农交中心股权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5个工作日。

(四)镇(街道)经管站根据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农交中心对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五)农交中心应当组织公开竞价,按价高者得的规则确定中标方,由转让方与中标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凭成交确认书和农交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农交中心要做好交易资料的归档。

第三十一条  采取协议转让股权的,双方持股权交易鉴证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股权证》、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证明;

(四)内部决议证明;

(五)缴款凭证;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应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受让申请表;

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股权跨户继承

第三十四条  股权跨户继承是指股权户内股权共有人全部死亡后,最后一名死亡股权共有人的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取得被继承股权户股权的行为。

继承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成股权。继承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原则上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如继承,继承的权属受限。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五条  股权继承时,继承人需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继承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继承书面申请;

继承双方的《股权证》、继承人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证明具有继承权的材料;

(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五)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需提供多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权继承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已审核的股权继承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继承人持农交中心出具的股权交易鉴证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过户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股权跨户继承在股权户内最后一名股权共有人死亡时点触发,股权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成股权继承手续(章程有规定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权户内最后一名股权共有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农交中心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其超出期限未办理股权继承手续且没有法定理由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停止该股权的股权分红,直至办理股权过户后才恢复该股权的分红权,该股权已停止的股权分红不得追溯。

第三十九条  股权户内最后一名股权共有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能享受股权收益权,不能继承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若超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时限不办理上述股权处置手续的,该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四十条  “五保户”死亡后,其户内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第七章  股权跨户赠与

第四十一条  股权跨户赠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赠与的股权权属清晰,且经股权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签名同意;

(二)赠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本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三)必须经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四)受赠方必须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

(五)受赠方愿意接受赠与股权。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股权跨户赠与时,赠与双方必须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的股权赠与申请表;

(二)赠与双方的《股权证》、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股权赠与协议书;

(四)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赠与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权赠与进行审核,并将已审核的股权赠与情况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赠与双方持农交中心出具的股权交易鉴证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备。

第八章 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编制财务决算,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一般遵循以下顺序:

(一)弥补亏空;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増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公益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支出;

(四)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

第四十六条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收益分配的比例,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章程确定,原则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为当年经营性净收入的5-30%,成员红利分配不超过60%。

第四十七条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收益分配办法制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7个工作日,报镇街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应确定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完成分配,并如实登记到股权证上。

第四十八条  收益分配按照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亏损)不分的原则进行,严禁举债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并将当年未分配的收益结转下年。

股权有偿退出

第四十九条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五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  股权有偿退出受让人的条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按照章程有偿受让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股权,单个成员受让人的持股数不得超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数5%。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村集体回购。

(三)为保障新增人员利益,继承人为成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成员的,股权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或转给其他成员,也可继承但不享有表决权;无继承人的,股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五十二条  股权有偿退出及转让价格:

退出及转让资金每股价格以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最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定。

第五十三条  股权有偿退出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政府同意,方可进行有偿退出:

(一)股权持有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退出双方到农交中心签订股权有偿退出协议。

(三)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2、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双方凭农交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的股权,应当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偿退出所有股权后,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民主权利,不再享有股权收益分配。

(三)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他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退出股权的成员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五十五条  股权有偿退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的股权有偿退出书面申请表;

(二)有偿退出双方的《股权证》、户内全体股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股权有偿退出同意证明;

(四)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有偿退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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