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22
信息来源: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形成“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起草了《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5日。
联系单位: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胡震;电话:0537-5236816;
电子信箱:zcsrsjhz@163.com。
邹城市医保局
2019年2月22日
长期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亿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达4000多万,占总人口的3%左右,全国7%的家庭有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实际接受的护理时间中的绝大部分由配偶、子女或亲戚提供,第三方机构服务占比极低,“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问题比较突出。
2016年6月,人社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确定承德、青岛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201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决定在青岛、日照、潍坊、聊城、东营等市试点的基础上,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8年9月份,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并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在2018年曲阜市、汶上县试点的基础上,2019年各县市区全面实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月16日我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建立健全职工长期护理保障机制,为11.08万名参保职工提供二次生活保障”列为2019年为民办实事之一。为使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有依据和标准,各部门职责明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5日通过邹城政务网对《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如下:
(一)部门意见征集
2019年3月5日市医保局向各成员单位发送了征求意见通知,在规定时限内相关部门、部分参保单位未提出修改意见。
(二)网上公示
2019年2月22日—3月25日通过邹城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接到反馈修改意见建议电话或邮件。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