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民政局 邹城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20 信息来源:邹城市民政局

邹民字〔2019〕17 号

各镇(街)民政办、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进一步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解决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困境儿童的基本保障水平,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2019年1月1日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执行。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本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贫困家庭证明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县级人民医院以上)等复印件。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其所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审批。自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4、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宣传困境儿童生活费发放政策,扎实搞好调查摸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困境儿童生活费及时发放到位。

附件:1、有关事项说明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局  

                                                                        2019年 3月18日

附件1

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情形。

(二)本通知所称“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

(三)本通知所称“服刑”或“强制戒毒”是指“服刑”或“强制戒毒”剩余期限不低于1年的情形。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是指符合本通知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五)本通知所称“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

附件2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困境儿童

照片

民 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

健康( ) 、重残( ) 、患大病( ) 、患罕见病( )

户籍所在地


户籍

状况

农业( )、非农业( )

现家庭住址


就学状况

学龄前( ) 、在读( ) 、辍学( )

父亲姓名


年 龄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

(或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母亲姓名


年 龄


身份

证号


工作单位

(或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其他监护人姓名


年 龄


身份

证号


与儿童关系


工作单位

(或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家庭贫困情况

是否享受低保


低保

证号


父母情况

1.父亲情况: 死亡( )、失踪( )、重残( )、大病( )、服刑( )、被强制戒毒( )、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

2.母亲情况: 死亡( )、失踪( )、重残( )、大病( )、服刑( )、被强制戒毒( )、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

儿童情况

3.身体重残( )、患有大病( )、患罕见病( ),需长期治疗。

申领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道)审

乡镇(街道)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邹城市民政局 邹城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邹民字【2019】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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