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及环境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0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

及环境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及环境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0日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许可及环境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关于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市已经完成县级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做好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上收后行政许可及环境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2号)济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职能分工本着“职权集中、统一行政、窗口前移、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类行政许可事项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局审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由市局初审,需要技术评估的转交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市评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交市局受理、审查、审批,不需要技术评估的市局直接受理、审查、审批。

非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需要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属地原则由分局审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由分局初审市评审中心市评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交分局受理、审查、审批。其中,对于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分局应出具拟批复意见报市局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分局审批的依据。市局审核建设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属地原则由分局审批。申报材料由分局初审、受理、审查、审批。

(二)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市局负责,申报材料由市局初审、受理、审查、办理;非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按属地原则由分局负责,申报材料由分局初审、受理、审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实施后,按其规定执行

(三)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局负责审批办理流程:跨县(市、区)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局初审后转交市评审中心,非跨县(市、区)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分局初审后转送市评审中心,市评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交市局受理、审查、审批。

(四)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市局负责办理流程:跨县(市、区)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申报材料由市局初审、受理、审查、办理;非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申报材料由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受理、审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实施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许可类事项按下列规定实施

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注销

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注销业务由市局负责。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受理、审查、办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排污许可证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由市局负责。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分局初审后转送市评审中心,市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交市局受理、审查、办理  

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按属地原则由分局负责申报材料由分局初审、受理审查、办理。

(三)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注销

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注销由市局负责,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受理、审查、办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由市局负责,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分局初审后市局受理、审查、办理

第五条    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下列规定实施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分局负责。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分局初审、受理审查、办理。

第六条    各行政许可事项均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    分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备案市局对办理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审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政府今后出台的文件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建设项目目录


 

附件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核建设项目目录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淀粉、淀粉糖:含发酵工艺的。

二、酒、饮料制造业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 1000 千升以下的除外)。

三、纺织服装、服饰业

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的。

四、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五、石油加工、炼焦业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2.化学肥料(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

3.半导体材料

、医药制造业

1.化学药品制造;

2.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3.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

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轮胎制造;

2.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水泥制造;

2.玻璃及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制造

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火力发电(燃煤电站、热电站除外)

2.综合利用发电

3.水力发电

4.生物质发电

5.其他能源发电。

十二、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集中利用及处置(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

十三、公共设施管理业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十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煤炭开采。

十五、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十六、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稀土矿山开发除外)。

十七、非金属矿采选业

1.化学矿采选;

2.采盐;

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十八、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 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

2.改建铁路:200 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3.铁路枢纽:大型铁路枢纽;

4.油气、液体化码头:新建、扩建;

5.集装箱专用码头: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

6.铁路轮渡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7.航电枢纽工程;

8.城市轨道交通;

9.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200 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化学品输送管线。

十九专业电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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