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6163X/2019-16527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司法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05-21
文        号 邹治指发〔2019〕8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邹城市社会治理指挥部
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
不上交、打造人民调解升级版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5-21 信息来源:邹城市司法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途径,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基层群众解难,全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平安邹城、法治邹城建设,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打造人民调解升级版,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人民调解,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统筹协调对接,实现机制体制创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把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自愿依法调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意愿,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坚持人民调解“第三方”中立地位,依法调解、明法析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坚持专职专人专用。在落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同时,坚持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实行“排”调、“访”调、“诉”调、“专”调、“协”调、“智”调等“六调对接”,利用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力量,发挥整体联动作用,消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空档盲区。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专业人干专业事”的要求,打造邹城人民调解的升级版,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邹城,基本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配合市信访局做好省、济宁市交办的信访积案化解工作,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5年以上信访积案化解任务的60%,2019年11月底前5年以上信访积案化解率(结服率)达到85%。到2019年底,25%以上的镇(街道)和70%以上的村(社区)实现“零上访”,2018年前的信访存量80%以上得到有效化解;2020年底,40%以上的镇(街道)和75%以上的村(社区)实现“零上访”,信访存量化解率达到90%以上;2021年底,50%以上的镇(街道)和85%以上的村(社区)实现“零上访”,信访存量化解率达到95%以上,每年新增信访案件85%以上在当年得到有效化解。

       (二)任务要求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3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机制,实现上报调处“无缝隙”;实现村(社区)、镇(街)全部建成“和为贵”调解室,健全完善市、镇(街)到村(社区)调处矛盾纠纷机制,建立起完备的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物业纠纷、校园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镇(街)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都要建成一个品牌调解室;“智慧民调”系统使用率达到90%;各类矛盾纠纷排查率超过98%,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在镇(街道)以下调处率、调处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努力将矛盾纠纷控制化解在当地。

三、工作措施

以提升矛盾纠纷即时发现率、迅速上报率、就地化解率、妥善疏导率、跟踪回访率为目标,以解决有人、有专人、有专业人干事为根本,实现以下“六项对接”:

(一)实行“排”调对接。把矛盾纠纷“发现得早、上报得早、控制得早、调处得早”作为基础性目标,疏通情报信息上报渠道,打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千里眼”、“顺风耳”、“直通车”。实行矛盾纠纷排查网格化管理,每个村(社区)明确1名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发挥熟悉社情民意优势,实行日常细排细查和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严排严查相结合,坚持每天排查上报一次纠纷线索和矛盾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由网格信息员报村(社区)委会,同时通过“智慧民调”系统或电话上报镇(街)调委会。一般性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书记及其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负责,就地及时调处化解,并做好稳控工作;较大疑难矛盾纠纷,由镇(街)调委会负责,立即报告驻地党委、政府和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由镇(街)调委会负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由驻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稳控工作;涉及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协作区根据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协作区内相关镇(街)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联合调解,及时向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上报调处情况,并由驻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稳控工作。市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每天坐镇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通过可视对讲系统催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分析研判、分流指派、督促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镇(街)调委会设立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管理室,负责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按月向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上报网格信息员工作情况,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核实后向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支付相应费用(见附件一)。镇(街)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协作区要根据上报的矛盾纠纷信息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不适合人民调解的案件,镇(街)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或村(社区)调委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主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预警、对接、移转。凡因排查不到位、上报不及时、处置不得力导致“民转访”“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影响或媒体炒作事件的,按照排查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见附件二),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二)实行“访”调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市司法局按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标准,从城区公检法司退休和“五老”人员中选聘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市信访局“访调对接”工作室和2个专门调解室值班。市司法局安排专职人员在“访调对接”工作室负责案件分派、后勤服务、考勤考核、督查奖惩等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处的范围、职责、程序、方法等,引导信访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信访事项。一是坚持应调尽调。除已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外,其它一切符合调解条件的上访事项,一律引导信访人先行调解解决,使调解真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和化解稳定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二是健全委托移交机制。信访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初查甄别,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在征求信访人书面同意的基础上,信访部门填写《委托调解函》(见附件三),与信访材料一并移交“访调对接”工作室。“访调对接”工作室经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及时立案调解,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向信访部门进行反馈;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填写《委托调解案件退回函》(见附件四),连同信访材料迅速退回信访部门。三是依法妥善调解。对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建议信访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并填写《委托调解案件调结单》(见附件五),向信访部门反馈调解结果。对调解不成的信访事项,在做好安抚疏导工作的同时,引导信访人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调解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规范、约束调解员和信访人的言行,留存规范、详细的调解档案资料。四是做好跟踪回访。“访调对接”工作室要对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对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未履行的,应当予以说服教育,督促其尽快实际履行。回访结束后,必须及时填写《调结案件回访单》(见附件六),并予以归档。

(三)实行“诉”调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市司法局按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标准,从城区公检法司退休和“五老”人员中选聘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室和3个调解室值班。市司法局安排专职人员到“诉调对接”工作室负责案件分派、后勤服务、考勤考核、督查奖惩等工作。在确保程序、实体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操作,减少群众“诉累”。一是自愿启动调解程序。通过“诉调对接”启动的人民调解程序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除法律禁止调解的事项外,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凡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的,市法院应填写《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移交函》(见附件七)转派“诉调对接”工作室安排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市法院应及时予以立案。二是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成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进行备案登记;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市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对符合公证条件的事项,协助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市法院进入诉讼程序。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司法局与市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总结通报“诉调对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特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对策、措施。四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诉调对接”工作室对适用诉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四)实行“专”调对接。按照“专业跟着需求走”的原则,尽快建立医患纠纷、物业纠纷、校园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市司法局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制度,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规范调解文书,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和专家库作用,化解相关行业、专业矛盾纠纷。市相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市司法局联系对接,为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信息反馈制度,把握矛盾纠纷趋势规律,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可能引发信访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媒体炒作等方面的纠纷,要及时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建立“以案定补”等保障机制,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以及与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协作合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形成调解合力,增强调解实效。

(五)实行“协”调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一镇(街)一名的标准,由市司法局负责从村(社区)人民调解员、辅警、“五老”人员中选聘1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到所居镇(街)司法所值班。以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为统领,启动人民调解协作区模式。全市规划4个协作区,每个协作区按照人、居、事“三就近”的原则,协管附近3—5个镇(街)。督促专职人民调解员将调解送上门,让群众不出门,发挥好人、情、事“三熟悉”的优势,凸现人民调解的“乡土气息”、“脉络根底”和“情面维系”。协作区设在位置适中的司法所,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兼任正副区长,相关镇(街)政法委员、司法所长、信访办主任兼任成员,具体负责协作区跨辖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上传下达、协调督导工作。协作区负责组织所属镇(街)调解组织,对跨地域疑难、重大、紧急矛盾纠纷进行集体商会、共同调处。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对接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后勤服务、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实行“智”调结合。围绕“信息发现早、调解介入早、矛盾化解早”目标,进一步深化“智慧民调”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人民调解方式由“线下面对面”向“线上屏对屏”的转变,由“三头”(地头、村头、炕头)向“三屏”(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的升级。加快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研判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趋势,及时预警社会矛盾风险,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基层人民调解员技术、业务等培训,熟练掌握运用“公务通”、“调务通”、“公众通”三种模块,实现人民调解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搭建人民调解平台,积极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合同一年一签,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上述2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外,再招聘6名懂法律、通电脑、会驾驶的人民调解辅助员,下沉到协作区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统一选聘指派、日常管理、学习培训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考勤、工作例会、请示报告、登记统计、风纪建设等制度,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职尽责。特别是要健全专职调解员考评奖惩机制,实行“定额补贴、一案一补、特事特奖”三种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给予相应工作补贴和奖励。村(社区)法律顾问要按照村(社区)和司法所的要求,配合做好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保障场所设施。要配备标识醒目的专用备勤车辆,保持闻风而动的值班备勤状态,打造成“人民调解直通车”。市信访局、市法院要为“访调对接”、“诉调对接”提供办公场所,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强化人民调解大数据运用,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超前、准确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热点,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效率。

(三)落实经费待遇。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补贴、办案补贴、资金兑现等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要成为矛盾纠纷传感的“中枢”、人民调解指挥的“大脑”,叫响“有我说法指路,何必东奔西走”的人民调解品牌,提高人民调解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

本方案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一、矛盾纠纷线索排查上报奖励认定标准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三、委托调解函

四、委托调解案件退回函

五、委托调解案件调结单

六、调结案件回访单

七、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移交函

邹城市社会治理指挥部

2019年5月20日

附件一:

矛盾纠纷线索排查上报奖励认定标准

村(社区)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在镇(街)调委会、村(社区)支部书记的双重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线索的排查上报工作。 村(社区)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通过“智慧民调”系统或电话上报矛盾纠纷线索(涉债权债务、治安、刑事等案件除外),经镇(街)调委会、市矛盾纠纷预警调处指挥中心核实认定后,在3日内向网格信息员支付一定奖金。具体认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简易矛盾纠纷:每件奖励20元。认定标准:无需调查取证,经当场调解即可化解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合同、土地承包等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每件奖励50元。认定标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纠纷人数5人以下,且涉及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2)劳资、工商、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3)周期性长且须反复多次调解的纠纷。

三、较大、疑难矛盾纠纷:每件奖励100—200元不等。纠纷人数5人以上,且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或者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矛盾纠纷。

四、重大矛盾纠纷:每件奖励200-500元不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或者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附件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一、对镇(街)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村(社区)支部书记、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倒查机制。

二、镇(街)调委会负责督导村(社区)、村(社区)支部书记负责督导本村(社区)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开展好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信息员或支部书记必须立即上报镇(街)调委会,镇(街)调委会必须立即上报协作区,协作区必须上报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同时,村(社区)支部书记和人民调解员必须先行稳控,先行调解,全程监控。

三、对市矛盾纠纷预警指挥中心分流指派到村(社区)、镇(街)调委会、协作区的的矛盾纠纷,镇(街)调委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专职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对于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五、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警指挥中心要建立健全与信访、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六、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民转刑”、“民转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经核实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纪检组对司法所长、镇(街)纪委对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实行追责问责,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三:

委托调解函

                          _______________:

                         下列群众____年____月____日来访提出以下事项: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联系电话

反映问题性质

反映问题

摘要

当事人意见

签字:

领导意见

签字: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材料转访调对接工作室予以调解,

                    请于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反馈结果,提交办结 报告。

      年      月       日

附件四:

委托调解案件退回函

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办收到你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委 托移交函(详见附件),经市调委会审查核实,因不适宜以人民调解方式进行调处,现将委托调解案件退回你处。

此致

                                            市访调对接工作室

                                     年      月      日

附件五:

委托调解案件调结单

信访类型

信访人

联系电话

住址

信访时间

交办领导

交办时间

承办单位

承办责任人

承办事项

处理结果

办结时间

备注

附件六:

调结案件回访单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联系电话

反映问题

处理情况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办结时间

回访组组长

回访组成员

回访时间

年 月 日

回访情况

当事人意见

回访组意见

签字:

备注

附件七:

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移交函

〔2019〕邹调委___号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诉____________之间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们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们,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本院(庭)。

特此委托。

法院(庭)盖章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3、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市“诉调对接”工作室。

附件:邹城市社会治理指挥部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打造人民调解升级版的实施方案.PDF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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