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83788488573T/2019-16514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19-05-06
文        号 邹行审发〔2019〕21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6 信息来源: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市商务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 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建设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企〔2019〕137 号, 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实施方案》)以及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审服通〔2019〕1 号),切实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实现办理环节最简

推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模式。认真落实省市场监管局 等九部门《“一网通办”实施方案》精神,推广应用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窗通”平台)注销专区,整合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和工商简易注销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在商事登记窗口配足自助、代办微机等设备,增加帮办(代办)专职人员,指导帮助申请人通过“一窗通”平台注销专区申报业务。

推行商事登记窗口集中受理模式。线下整合企业注销事 项环节,实现申办企业注销只进一扇门、只到一个窗口。

二、落实普通注销改革制度,实现提交材料最少

落实登记程序与规范。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严格落实五部门《通知》中的《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注销指引》(见附件1)。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 算组信息的,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 4 份材料。

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不 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报样等 5 份材料。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三、推进企业注销信息共享,实现办理时限最短

企业通过“一窗通”平台“注销专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注销公告后,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税务及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将“企业分头跑”变为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同时将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见附件2)。

对提出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 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加强与税务部门信息沟通协调,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直接向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简易注销。

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通过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 1 个工作日内。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企业注销改革顺利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法院、海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完善制度措施。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编制、印发、公示企业注销制度改革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宣传培训。一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宣传实施企 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的政策和内容,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二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全面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推动企业强化法律意识,让企业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切实承担起注销债务等责任。

 

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2:企业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流程图

 

邹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 年 5月 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10月1日后新办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四、办理海关注销材料清单

注销申请书(含注销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附件2

企业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流程图

(包含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社保、海关、商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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