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4XU/2019-09964 | 分 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2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对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81号提案(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用电、用水、取暖等项目收费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2019-06-20
信息来源: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李新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用电、用水、取暖等项目收费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山东省物价局、民政厅等部门对执行居民电价、水价、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有着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在执行居民电价、水价、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之内。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诚挚欢迎您对我单位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0日
签发人:陈伟
联系人:仲伟娟
联系电话:5296402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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