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4XU/2019-09964 分        类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发布机构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19-06-20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对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81号提案(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用电、用水、取暖等项目收费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2019-06-20 信息来源: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李新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用电、用水、取暖等项目收费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二、山东省物价局、民政厅等部门对执行居民电价、水价、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有着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在执行居民电价、水价、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之内。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诚挚欢迎您对我单位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0日

 

签发人:陈伟

联系人:仲伟娟

联系电话:5296402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