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邹罚〔2019〕22号
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CK3RM2C
法定代表(负责人): 刘永格
地址:邹城市唐村镇蒋屯村北首(华电国际邹县电厂西邻)
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山东亿豪陶瓷有限公司厂区东北方向的储煤车间内安装使用有一套用于煤气发生炉上料的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给料机、筛分机、提升机等生产设备。其中筛分机未配套安装针对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的收集、处理设施。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2019]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材料,我局予以审核并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太平东路1286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