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邹罚〔2019〕28号
邹城市鹏宇汽车配件销售处:
工商注册号:370883600339052
经营者:高山同
地址:邹城市马庄崇义路路南
邹城市鹏宇汽车配件销售处(以下简称“销售处”)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邹城市鹏宇汽车配件销售处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服务及汽车配件的销售活动,其喷漆房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自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仅更换了一次活性炭。《济宁市汽修行业VOCs治理技术导则》第六条第七款要求“设施无明确规定的,活性炭更换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该维修销售处安装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无明确规定,亦未按照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要求更换活性炭,保持正常使用。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销售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邹罚告[2019]28号)告知你销售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销售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销售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材料,我局予以审核。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销售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0.2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销售处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太平东路1286号)。你销售处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