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开发银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山东省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省级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城商行联盟,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省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金融业更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现就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 号)精神,通知如下:
一、建立金融服务合作机制,推进互联网应用
支持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有意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约, 在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 企业和群众在签约银行申请抵押登记,实现“不见面申请”;按 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条件的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金融服务 点,提供资金监管咨询、抵押放贷咨询等前期业务。2019 年年 底前,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至少与 2 家以上银行机构开展 签约服务。省级制定“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共享接口 技术方案(见附件 1),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 此方案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贷款信息、金融许 可信息的共享查询。建立信息安全机制,在信息接入、查询、核 对和交互共享时,确保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取的信息泄露和用于 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任何用途。
支持市、县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试点,建立不动产 登记保险制度,在有效降低登记风险的基础上,提高不动产登记 的公信力。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一)简化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应符合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材料。按照《物权法》第十三条关于登记机 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收取 《抵押物价值确认书》《抵押物评估报告》等认定不动产价值的 资料,不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审查,各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 自行认定抵押物价值并合理确定抵押物担保债权金额。未实现信 息共享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 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备存复用,并及时将更新 的证明材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同文本和抵押登记申请材 料加盖非银行行政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印章效力的书面证 明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
(二)优化抵押登记流程。推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 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 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与抵押权 登记,变更登记与相关联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可以合并办理的登 记事项,可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
抵押人在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一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完成身份查验和问询,提取登记所需核心信息,形成电子数据发 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后,将登记结 果网上反馈至银行。省自然资源厅将加快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建 设,电子证照投入使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银行推送电子证照, 并逐渐缩减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发放数量,原则上除抵押权人 特别要求外不再发放纸质证明。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派专人将收 取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纸质申请材料集中送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拓展贷款与抵押登记的业务协同范围。在不解押的情 况下,可办理展期及抵押额变化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后顺位抵押时申请人应出具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逐步通过银 行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双方信息共享,实现延期续贷、借新还 旧等贷款的审批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无缝衔 接,减少企业融资时间。在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权人不变情况 下的续贷业务,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 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同步申请、一并受理、同步审 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 缝对接,解决企业“过桥资金”筹措难题,规避抵押物“悬空” 风险。
助力银行执行住房限购金融政策和防控房屋抵押风险。通过 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银行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经授权提供购房借款 人家庭执有房屋套数查询、房屋交易类合同查询、拟抵押物贷前 权属查询及贷后权属异常变动信息查询,防范金融风险。
加快贷款审批。借助“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业 务的推广,优化银行贷款业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缩短贷款审 批办理时间。引导银行优化产品、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创新和研 发全流程线上金融产品,实现申请、审批、抵押登记等多个环节 一站式办理服务模式。
三、规范的其他事项
(一)规范合同内容。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全面推行以 不动产单元号关联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在抵押合同中增加 “不动产单元号”。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抵押财产的处分、违约责任等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式合同不应出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规定,不得出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 抵押物再次抵押时,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等限制性条款。抵押 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抵押 融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实质 审查。
(二)规范顺位抵押登记。顺位抵押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办理。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要求后顺位抵押权人 出示高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顺位抵押提供的材料与普通抵 押所需材料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让申请人提供高顺位抵押 借款合同等非申请必须资料。办理顺位抵押的结果,可通过信息 共享的方式推送给高顺位抵押权人。
(三)规范最高额抵押。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 提交最高额抵押的原因文件(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 借款合同、授信合同等原因文件)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 额抵押合同》应载明“最高债权数额”。当《物权法》第 206 条 列举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确定后,相关权利 人应及时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事项记 录于不动产登记簿“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及数额”栏目中。
(四)改进抵押合同格式。个人涉房抵押,可将主债权合同、 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相关内容合并为一个合同,不动产登记时收取合并的合同。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在银行生成专用 于不动产登记的简化合同文本(参考文本见附件 2),不动产登 记时由银行通过网上传递经抵押权人、抵押人签字的简化合同文 本。原主债权合同、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由银行保管。
附件:1.山东省“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共享口技 术方案
2.不动产抵押简化合同参考文本
3.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 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 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