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19-12146 | 分 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9-12 |
文 号 | 邹政办字〔2019〕42号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邹城市行政区域内,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健康查体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奖励或者扶助外,其家庭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自愿报名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50元,直到符合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奖励扶助金,在现行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规定的特别扶助金,在现行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20元。
(三)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直至独生子女18周岁为止。
(四)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邹城市级财政解决。
(五)农村计划生育户的贫困学生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不低于1000元、本科学生不低于2000元的现金资助。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省和济宁市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关怀。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所需经费由济宁市、邹城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济宁市财政按照15%的比例进行奖补(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制度改革试点县除外),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规定所需经费由邹城市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本规定确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户应享受的优惠项目、优惠数额、结算方法、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家庭再生育或违法生育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原文文件:邹政办字〔2019〕42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