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邹罚〔2019〕49号
邹城市轩豪货物仓储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3MA3DEHG68A
法定代表(负责人):代桂锋
地址: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朱家山社区东(外环路东)
邹城市轩豪货物仓储中心(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邹城市轩豪货物仓储中心从事废旧纸品的回收、打包、出售活动。该中心2017年4月搬迁到现址建设,2017年5月投入生产使用。目前,该中心场区内建设有厂棚2座,安装有打包机、挤压机各1台,并堆存有部分废旧纸品和泡沫板。该中心目前尚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当事人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2019]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局依法进行审核。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0.3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三楼规划财务科领取发票,将罚款缴至恒丰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太平东路1286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