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0〕105号
发布日期:2020-11-02 信息来源:邹城市生态环境局

泗水正大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831075751781B

地址:泗水县柘沟镇凤仙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彦苹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包经营的“邹城市香城镇南羊皮村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碎石料场有二辆工程车辆在贮存场内卸料,卸料过程中未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有大量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中标通知书、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0年10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0〕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听告字〔2020〕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0年10月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在施工现场增加喷淋雾炮4台,加高碎石料场围挡,对碎石料场内碎石进行覆盖及清理。我局经现场核实,你(单位)确实增加了雾炮,但喷淋范围较小,无法覆盖全部碎石料场,围挡加高后仍部分低于物料堆高度,碎石料场内的的物料大多进行了清理,但仍有部分露天堆存,整改效果整体不佳,对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联系人:杨磊,联系电话:05375297619)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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