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高效、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建立救灾应急物资在储备、调拨和运转等环节的快速联动机制,保证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救灾应急物资的有效调度和供给,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邹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邹城市机构改革方案》及邹城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三定方案职责和市政府部门应急物资保障职责分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抢险救灾需要调拨救灾应急物资时,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有效应对的条件下,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紧急调拨市级救灾应急物资的申请,提交《邹城市市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需求报告单》。市级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不能保证应急救援和救灾所需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求,向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市级救灾应急物资动用决策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书面调拨指令。
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救灾应急物资动用决策建议,可以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或口头同意后,电话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紧急调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紧急调拨指令,可以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调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相关手续。
第三条 救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书面调拨指令后,应及时启动工作预案,迅速与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工作时间1小时内、非工作时间2小时内,向物资储备库或就近的物资储备点发出出库通知,组织指导相应物资储备库安排人员、车辆将物资出库。
第五条 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有发生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的,由救灾应急物资接收所在镇街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级调拨救灾应急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应急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市应急管理局第
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处理。
第九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据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调拨救灾应急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道路不畅时,市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条 救灾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类的救灾应急物资,由物资接收使用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或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回收,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清点、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重新登记入库。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应急物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进行排查清理做报损处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邹城市市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需求
报告单(式样)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 需要,现申请调拨市级救灾应急物资用于 具体申请物资明细如下:
调拨物资 | 物资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镇人民政府(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邹城市市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式样)
(邹应急调拨〔20 〕 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月 日XXX(单位)向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救灾应急物资调拨申请,经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决定向XXX(单位)调拨xxx(所调拨物资名称、数量)。请贵单位做好物资调运工作,在 月 日 时前,移交给XXX(单位)。
请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市级救灾应急物资调运和交接工作。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联系人(接收方): 联系电话:
市委或市政府领导签批:
市XXX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备注:该调拨令一式三份,市应急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救灾物资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