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0〕112号
山东圣地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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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邹城市香城镇詹邱村西15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松华
我局于2020年11 月 16 日对你(单位)王庙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场区西南侧养鸭棚的西侧,地面露天积存有从鸭棚内溢出的南北长30m、东西宽5m、深0.5m的固态养殖粪污,以上固态养殖粪污未进行密闭或搭设雨棚,未采取防止水流进入冲刷粪便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鸭场租赁合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0〕115号、济环邹罚听告字〔2020〕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辩称:已对溢出的粪污回收处理,土地已平整,请求从轻处罚。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集体研究决定罚款四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