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62004/2020-15278 | 分 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
文物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馆藏文物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借用的馆藏文物资料、借用合同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按级别上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
藏品档案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六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藏品档案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文物藏品档案资料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指定、优先购买文物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的特殊品种),应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无 | ||||||
2 | |||||||
3 | |||||||
办理程序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收藏单位 | ||||||
设定依据 | 【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
2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资料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经批准设立的博物馆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
2 | 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资料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不限 | ||||||
承诺时限 | 无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0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核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单位,规划主管部门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申请书 | 是 | 1 | ||||
2 |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立项书(有批复意见的一并提交批复意见)等资料 | 是 | 1 | 是 | |||
3 |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方案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
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审核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的建设单位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订;确需修订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订方案。修订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限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国发〔2012〕63号):“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5.【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3年4月鲁政发〔2013〕9号):“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申请书 | 是 | 1 | ||||
2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文本 | 是 | 1 | 是 | |||
3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立项资料及工程建设方案等文件资料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初审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划定遗产区、缓冲区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
设定依据 | 1.【部委文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2013年8月文物保函〔2013〕1595号)第十八条:“划定申报世界遗产所必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遗产区应当包含体现突出普遍价值的所有组成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群)、遗址、历史街区等人文要素,以及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自然要素;缓冲区应当包括与遗产紧密相关的环境,为遗产区保护提供保障,并向非遗产区协调过渡。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划定应关注到特有的景观特征和传统内涵;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因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管理的要求,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依法履行程序。”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
2 | |||||||
3 | |||||||
办理程序 | 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的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
2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审核3、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单位产权人、管理单位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
2 |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措施 | 是 | 1 | 是 | |||
3 |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运营机制等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上报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审核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文本 | 是 | 1 | 是 | |||
2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初审3、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博物馆定级评估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 | ||||||
设定依据 | 【部委文件】《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08年2月文物博发〔2008〕6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第十五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 | 是 | 1 | ||||
2 | 博物馆定级评估材料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申请书 | 是 | 1 | ||||
2 |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初审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人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 是 | 1 | 是 | |||
2 | 文物保护区申报登记表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初审2、上报3、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方案 | 是 | 1 | 是 | |||
2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单位属地政府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一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申请书 | 是 | 1 | ||||
2 | 变更的文物保护单位资料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审核
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材料 | 是 | 1 | 是 | |||
2 | |||||||
3 | |||||||
办理程序 | 1、受理2、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行政部门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现状材料 | 是 | 1 | 是 | |||
2 | |||||||
3 | |||||||
办理程序 | 1、受理2、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证明及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证明等资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产权人或使用单位、文物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备案申请书 | 是 | 1 | ||||
2 | 文物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 | 是 | 1 | ||||
3 | 文物保养维护工程经费预算计划书 | 是 | 1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单位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申请书 | 是 | 1 | ||||
2 |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方案等资料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上报核准4、备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单位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 | 是 | 1 | 是 | |||
2 | 文物保护工程拟选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是 | 1 | ||||
3 | 申请书 | 1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划分核定长城等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调节游客人数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旅游景区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1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国发〔2012〕63号):“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旅游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调节游客人数的规定、制度等资料 | 是 | 1 | ||||
2 | 申请书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检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鉴申请书 | 是 | 1 | ||||
2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 是 | 1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八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九条:“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申请书 | 是 | 1 | ||||
2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原资质证书 | 是 | 1 | ||||
3 | 一级施工资质单位、甲级监理资质单位、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2.【部委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订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订意见,并对修订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12月文物保发〔2016〕25号):“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bws.sach.gov.cn)(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及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 | 是 | 1 | 是 | |||
2 |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技术方案 | 是 | 1 | 是 | |||
3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的审核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
办理对象 | 文物保护单位产权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 ||||||
设定依据 |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鲁政发〔2008〕93号):“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审核申请书 | 是 | 1 | ||||
2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立项文件 | 是 | 1 | 是 | |||
3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方案 | 是 | 1 | 是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上报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5222366 | 投诉电话 | (0537)5212027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申请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定)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是 | 1 | 否 | |||
4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是 | 1 | 否 | |||
5 |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核验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第三十三条:“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本单位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 是 | 1 | 否 | |||
2 | 本单位开展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自查报告 | 是 | 1 | 否 | |||
3 | 本单位填写的《新闻记者证2017年度核验表》 | 是 | 1 | 否 | |||
4 | 公示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邹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报纸休刊或终止出版活动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申请文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的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备案申请 | 是 | 1 | 否 | |||
2 | 号外样报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 | ||||||
设定依据 | 1.【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2.【规章】《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2006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号)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出版单位年度工作自查报告 | 是 | 1 | 否 | |||
2 | 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纸核验表》 | 是 | 1 | 否 | |||
3 | 由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社长和总编辑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 是 | 1 | 否 | |||
4 | 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 | 是 | 1 | 否 | |||
5 | 样报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窗口 | 文化和旅游局服务窗口 |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9号,2013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申报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合同登记表 | 是 | 1 | 否 | |||
2 | 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4 | 原登记证书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2.受理3.核准 | ||||||
法定期限 | 不限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537)3235510 | 投诉电话 | (0537)5212354 | ||||
结果送达 | 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发证窗口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