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落实落地,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工程建设招标全流程电子化。充分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落实“不到场、零见面、全电子、零跑腿”要求,切实减少交易各方主体人员现场流动。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在各行业领域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同时做好电子签章和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不见面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开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通过电子平台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按照政务信息化要求,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善对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的设置配备,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监管。

二、实施数字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创新见证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推行数字化见证。要从监控、网络、智能化设施等方面加强建设,将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视频监控等软硬件设施串联起来,打造开评标区域与数字见证室互通平台,实现数据实时汇聚、全程监控、实时记录的“一张网”布局。要以数字见证辅助交易过程监管,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市场主体依法进行交易活动,如实记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实现项目交易全过程网上留痕,让交易有迹可循,可追溯、可查询。同时借助网络、语音、视频等,全方位监管交易开评标现场,实时、全景、在线开启见证服务,实现交易活动智能化、电子化管理,营造规范、高效、阳光、绿色的交易市场环境。

三、推行异地远程评标。推进实施跨行政区域异地远程评标,共享专家资源,降低评标成本,减少人为干预。实施专家评标签名系统,评标前通过对专家身份进行刷脸验证,并绑定网上签名,对评标专家“一标一验,一标一签”,全面实现无纸化评标,压实评标专家责任。通过省专家库抽取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解决专家资源不足问题,实现评标专家和其他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施场所、监管环境等资源共享,保障异地远程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开展。交易平台要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支持我市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断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采购人应当集体研究、择优竞价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代理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支付金额、方式、时间,并单独列项计入招标控制价。

六、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七、放宽承揽业务范围。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招标人对投标人经营资格确定时,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一律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作为投标要求、评标依据或中标条件。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取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对在中标后一定时期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项目,要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公告、文件等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等按比例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各业务验收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做好相关建设项目的验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九、完善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新模式,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分级分类标准,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的诚信管理机制;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原则上每年最多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管控。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信用情况等,建立投标人主体信用情况与履约保证金收取减免或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联动机制和退还机制。建立违规失信曝光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设立专栏,集中曝光各类交易主体的违规失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十、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标人内容的政策措施。发改局以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妨害公平竞争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重点,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凡需论证的招标采购文件,招标人要从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或综合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合法合规性论证,主要审查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是否存有违反公平竞争条款。

十一、畅通投诉渠道。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建立投诉超时受理的约束及处罚处理机制,加大查处力度,交易中心要建立投诉转办机制,投诉、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理由。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告,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山东)。

十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鲁发改公管〔2019〕106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扎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外,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可溯可查。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等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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