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0-15438 | 分 类 | 决策执行效果评估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3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邹政字〔2020〕54号)印发后,我市统一组织,推进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84条河流和116座小型水库以及4处塌陷区管理范围划定,202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河湖划界任务并埋设界桩,目前划界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体情况
刘洼南河等84条农村河道共完成划界长度397.293km,横断面测量96.372km,河口线测量794.586km,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地形测量49.345km2,界桩制作及埋设1630个,公告牌制作及安装117个,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面积74017.112亩。
九里涧等116座小型水库共完成横断面测量124.288km,水域岸线测量198.725km,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地形测量23.265km2,界桩制作及埋设984个,公告牌制作及安装116个,管理范围划界面积34890.92亩。
西故等4处塌陷区共需完成水域岸线测量23.14km,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地形测量8.948km2,界桩制作及埋设47个,公告牌制作及安4个,管理范围划界面积13421.25亩。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测量制图
进行堤防、大坝、溢洪道横断面和河口线测量,根据测量结果绘制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肩、堤脚、河口线,绘制水库大坝内外坝肩、坝脚、溢洪道河口线。
(二)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线
在测绘的图纸上根据相关标准划出管理范线和保护范围线,进行管理范围界桩预布,点取界桩坐标。
(三)埋设界桩和公告牌
根据桩点坐标进行外业放样实地埋设界桩和公告牌。
(四)建设数据库
将前期工作形成的数据入库,形成划界数据库。
(五)发布公告
市政府发布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公告。
三、划界范围
1、按照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推进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济水发字〔2020〕14号),有堤防的农村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农村河湖,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管理范围;难以核定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的小型沟渠等,管理范围以现状岸边线(河口线)确定。保护范围线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确定。
2、按照《邹城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3、塌陷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参照农村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确定,管理范围以现状岸边线(河口线)确定。保护范围线以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确定。
四、划界的意义
1.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水环境改善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建设水生态文明和实现水利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划界是加强水利工程长效管理的需要。
3.划界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