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市政府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处置、涉税政策、企业挽救、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依托破产案件发挥相应职能提供合理合法的方式与路径,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沟通机制常态化、沟通层级明确化、沟通事项类型化、沟通结论成果化,提升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协同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出清和资源优化整合,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依托协调联动机制,从特定协调事项的沟通过程、具体做法、总体效果等方面入手,系统梳理、归纳、总结、提升,持续丰富并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企业破产处置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专门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履行清产核资、处置财产、分配债权等法定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办理企业破产事务提供良好执业环境。

(一)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额清偿所导致的问题。(联动部门:市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二)明确管理人职责并保障其尽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企业破产程序全过程和企业破产事务各方面,包括接管企业证照印章、财产资料、全部资产,调查企业财产状况,清理债权债务,管理营业事务,处分企业财产等。支持管理人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联动部门: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

(三)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联动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四)加快破产涉税、涉社保债权事务处置。及时通知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税收、社保债权,保障税务、社保部门全面查阅财务资料。协调简化办理破产企业减免税程序;协调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所得税、破产财产变现有关税负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问题。(联动部门:市法院、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帮扶危困企业。积极帮扶陷入债务危机而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充分利用招商引资手段,推介破产企业经营价值,解决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衔接,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效率和成功率。(联动部门:市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六)做好金融支持。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联动部门: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市法院、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济宁银保监分局邹城监管组)

(七)协调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相关资质。协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问题;协调地上房屋征收条件、程序补偿标准问题;协调破产企业房地权属分离、权属瑕疵、违法建筑处置问题;协调处理破产企业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路桥建设施工资质,化工原料、天然气存储及生产,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报刊、广告经营许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资质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问题;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等问题。(联动部门: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便利破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的,各相关部门依管理人申请及时注销税务、工商登记。及时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引入新投资人后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等问题。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营业执照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不能交回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对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联动部门:市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协调信用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信用修复后的重整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完善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健全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投诉等制度,实现企业信用重建。(联动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法院、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市市场监管局)

(十)协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犯罪行为。协调加大对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转移和隐匿财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打击力度。(联动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

(十一)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协调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联动部门:市法院、市财政局)

(十二)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性重大事件,相关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协调处理。协同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对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前制定维稳预案,确保有情况及时有效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联动部门: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信访局)

(十三)其他需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三、组织架构

建立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法院院长任总召集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邹城监管组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协调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院。

四、工作模式

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分层级、按职能建立日常信息共享、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分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业务会议三个层次。

(一)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由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2.联席会议主要职能:(1)部署年度重点任务;(2)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决策性事项;(3)确定涉重大破产案件的重要事项,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4)形成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会议纪要,印发各方执行。

3.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

(二)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由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2.专题会议主要职能:(1)分解落实联席会议所定工作任务;(2)专题调度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3)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之间需协调配合的特定事项;(4)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起草文件,报联席会议研究。

3.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

(三)业务会议

1.业务会议遵循灵活机动原则,各成员单位之间均可提议“点对点”召开,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联系人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2.业务会议主要职能: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程序推进中涉及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

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决策部署自上而下,具体工作从下到上”方式运行。对破产程序推进中需要沟通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联系人或分管负责同志提议召开业务会议。对业务会议不能解决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专题会议。对专题会议仍不能解决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会议。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量化任务、目标、措施、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决策部署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与经济运行状况,及时研究确定企业破产处置的总体思路、重大决策、重要任务、重点案件。

(二)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任务落实;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及时研究解决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重点、重视焦点、狠抓亮点,不断打造典型经验和有益模式。市场监管、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等成员单位要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实际需要,立足各自职能开展专题调研,定期提报吊销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欠税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产能淘汰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停产企业名单及闲置要素资源情况、困境企业名单及运营价值情况、互联互保风险企业名单及处置意愿、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等,为破产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围绕强化协调确定事项的落实力度紧盯不放、动态跟踪,逐步建立完善以“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导检查、调度通报、考核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压实到具体人员。


附件:邹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邹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栾  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晋春   市法院院长

召 集 人:潘劲松   市法院副院长、执行工作局局长

成    员:郝登科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广禄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孔祥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宝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  超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刘  伟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绪进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  鹏   市税务局副局长

付令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主任科员

吕  鹏   市财政局副科级干部

朱服合   市贸促会副会长(市商务局)

全  盛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孟凡生   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同明   市金融行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红涛   市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传富   济宁银保监分局邹城监管组主任

张采强   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潘劲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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