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0-14950 | 分 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2-13 |
文 号 | 邹政字〔2020〕5号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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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年)>的请示》(邹水字〔20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邹城市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年)》(以下简称《规划》)作为规划期内我市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依据,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0—2024年。
二、同意《规划》划定5个镇12条河流可采区44处,总可采砂量1051874m3。
三、同意《规划》关于禁采区、可采区划定的原则、标准和范围。
四、同意《规划》关于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在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及其他设施必须撤离河道。
五、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应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以及根据本《规划》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告。严格按规定的作业时间、地点、方式采砂,加强尾碴的处置监管,采砂区设置明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在规划期内,如发现采砂对河道稳定和堤防安全造成危害,或有新建桥梁及涉水工程,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或限制开采,调整可采范围,及时调整规划,确保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六、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请你们按照省、济宁市有关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监管职责,稳步推进《规划》实施,确保河道采砂工作科学、有序、健康发展。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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