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MB279422XT/2020-15756 分        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邹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1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策解读】2020年度扶贫特惠保险
发布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2020-02-21 信息来源:邹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扶贫特惠保是指统一为贫困人口购买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扶贫特惠保险,切实提高贫困群众防范化解风险能力。2020年度保障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再给予补偿。2020年度原则上经过各项保障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封顶线为36万元。

二、意外伤害保险


主要保障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等。意外身故、残疾保障金额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额1.1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5万元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保5万元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1.1万元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保障保险。

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统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安排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保障保险保费。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经过“五重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和“再救助”(参考济医保发〔2019〕36号)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大的,按阶梯比例赔付,其中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50%的比例赔付;2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60%的比例赔付;3万元(含)以上的按70%的比例赔付。

 

四、2020年度医疗特惠保险报销事项

(一)“一站式”报销。我市23家公立医院及兖矿总医院均已开通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报销,贫困人口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出院时贫困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就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一并落实,不用再为了住院报销去“跑腿”。

(二)集中报销。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跑腿垫资压力,对于贫困人口未通过“一站式”结算的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公司直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平台系统数据,按规定标准分别给予医疗救助、扶贫特惠保险赔付,赔付资金由医保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分别及时拨付至贫困人口个人账户中。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