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769B/2020-19936 分        类 部门(镇街)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唐村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24
文        号 唐政发〔2020〕6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落实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24 信息来源:邹城市唐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是减轻基层负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制度,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鲁编办发〔2019〕4号)和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委编办《关于印发<济宁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的通知》(济编办〔2019〕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工作流程

镇党委政府已将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工作列入镇政府年度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全面加强督导落实。全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实,按照《邹城市“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划定的事项内容和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逐项确定工作运行流程,细化任务分工、明确程序环节、压实工作责任,打造清单事项落实的“施工图”“说明书”,为“属地管理”工作在唐村镇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属地工作”工作落到实处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责任,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统一向上与市级平台对接的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研究工作,积极与上级相关单位对接,建立起顺畅的对上沟通机制;要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工作,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唐村镇“属地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切实把“属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对照《唐村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积极与上级执法部门对接,理清工作内容、职责和责任;要研究制订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图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需上报市级平台的“属地管理”事项,经镇主要领导确认后,交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统一上报,不得自行上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管问效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镇综合执法协调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合执法办公室。镇党委政府将把落实“属地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镇纪监委、效能办也将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部门、人员通报表扬;对不担当不作为、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附件:1.唐村镇综合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唐村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目录

3.唐村镇规范“属地管理”工作运行流程图

唐村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唐村镇综合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雷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饶志茹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

王  彬  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  沈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仲维明  副镇长

颜  冰  副镇长

王  永  副镇长

臧庆峰  社会稳定办公室副主任

唐现伟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聂瑞金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刘凡军  王兴良  潘述刚  张孜钊  韩开拓

白振明  张  涛  孙计富  马  锋  时均彬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办公室,张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唐村镇“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序号

类别

具体事项

镇承接部门

市直部门职责

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部门

(街道)

部门

(街道)

1

自然资源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2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镇(街道)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3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镇(街道)。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4

自然资源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飞防期、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5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镇(街道)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6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情况通报镇(街道)。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8

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置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镇(街道)上报违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9

生态环境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10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11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2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8号)



13

生态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餐饮油烟、建筑喷涂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府通知〔20194号)



14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煤炭堆场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鲁环发〔2019112号)



15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6

生态环境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经信产〔2017481号)



17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8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处理。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约定时限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1

农村水务管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化验、检测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做好供水工程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22

城乡建设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

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3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4

城乡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人联合会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镇(街道)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25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6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7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镇(街道)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8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场监管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29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30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31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办公室、唐村镇派出所

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32

应急管理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办公室、唐村镇派出所

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33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局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市应急局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条例》



34

水旱灾害防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市水务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并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力量,对辖区内的水工程及防洪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配合相关部门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或收到破坏水坝和堤防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要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防洪法》



35

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登记公示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6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做好食品摊点备案相关工作。



37

市场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38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9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0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市政府和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做好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1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2

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43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44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45

综合执法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

综合执法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46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综合执法办公室、市场监管所

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47

综合执法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综合执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音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48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管理所、社会事务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局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49

重点工作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水法》《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



50

重点工作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51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刑法》



52

重点工作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市场监管所、应急管理办公室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53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经济发展办公室、市场监管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销售不合格油品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唐政发〔2020〕6号关于落实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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