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化解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5月27日至6月5日,意见请采取书面形式,写明修改内容及理由,以及单位名称或个人真实姓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以电子邮箱反馈。
附件: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6日
邹城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房屋登记且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独用宗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已经办理房屋登记的共用宗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用途的房地产分割转让;已经办理房屋登记且住宅上市交易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二、实施单位
适用本方案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市政府不再逐宗地审批其所在宗地的出让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办理。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规范
(一)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及计算方法
1、转让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属基准地价评价区范围内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为: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属基准地价评价区范围外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为:末级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前款中的建筑层数修正系数:1—3 层为0.60,4—6 层为0.45,7 层以上为0.30;土地使用年限系数,30 年以下为0.50,31—49年为0.65,50 年以上为0.85。
2、转让本方案中商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元/平方米)×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元/平方米)×20%。
(二)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1、转让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年期确定方法为: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为七十年,自缴款日起算;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以外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的起始日自缴款日起算,终止日相同。
2、转让商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年期确定方法为: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为四十年,自缴款日起算;转让同一宗土地上第一套以外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转让同一宗土地上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的起始日自缴款日起算,终止日相同。
(三)土地利用条件的确定
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房产交易等原因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不再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四)面积确定:
上市交易房地产面积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面积为准。
(五)符合《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济政字〔2017〕73号)第一、二条规定的住宅、商服用途房屋,房屋权利人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又因房产交易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由房屋权利人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窗口申办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交易必须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因继承、赠与、析产等非上市交易形式发生的房地产过户,房屋权利人可以申办划拨或出让登记。
(七)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且已办理房屋登记的小区,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确定小区四至界线及用地面积,建设单位或小区业委会申办小区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程序
1、房屋权利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同时房地产转让双方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递交申请资料如下:
(1)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地产转让合同;
(3)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形成权籍调查表、权籍图。
3、房屋权利人签字确认《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缴纳土地出让金。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据上注明出让土地的座落、面积、出让年限、出让金数额等内容。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房地产转让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未取得房屋登记权利证书的;
(2)纳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3)存在不动产权属纠纷的;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
(5)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济宁和我市人民政府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理通知单
登记类型:£买卖 £继承 £赠与 £析产£其它 单位:平方米、元/平方米
受理单位 |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理编号 | |||||
房屋权利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宗地位置 | 宗地面积 | ||||||
批准转让时间 | 受理日期 | ||||||
终止日期 | |||||||
不动产权证号 | 土地证号 | ||||||
房权证号 | |||||||
房屋面积 | 建筑物层数 | 分摊土地面积 | |||||
上市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及基准地价 | 土地级别 | 基准地价 | |||||
商服房屋的基准楼面地价 | 土地级别 | 基准楼面地价 | |||||
所在层数 | 修正系数 | 土地使用权年限 | 修正系数 | ||||
土地出让金:
大写: | |||||||
房屋权利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申请材料 | 1、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
2、房地产转让合同; | |||||||
3、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
受理人: 复核人: 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