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82C/2019-12011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24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20年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邹民字〔2019〕60号)。
二、受理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以及经救助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提供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镇街调查核实后在村居公示;
④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因病治疗费用导致生活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调查、公示——镇街审核、审批。
五、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发放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七、监督电话
0537-525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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