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19-12011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邹城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09-24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2020年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邹民字〔2019〕60号)。

二、受理条件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以及经救助或获得补偿、赔偿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提供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镇街调查核实后在村居公示;

④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因病治疗费用导致生活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调查、公示——镇街审核、审批。

五、服务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发放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七、监督电话

0537-525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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