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事项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书面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有关证据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2、审核举证材料3、做出受理决定4、实地勘察,制作调解书或出具调查处理意见5、送达调解书或报人民政府批准、下单处理决定 | ||||||
法定期限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 ||||||
承诺时限 | 6个月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否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0083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属争议调处科现场发放、直接送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属争议调处科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不动产补证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换(补)证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国务院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遗失、灭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本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刊发,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发证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遗失声明后即可发证 |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0。 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不收取工本费。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不动产换证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换证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国务院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 ||||||
申报条件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 是 | 1 | 否 | |||
3 | 不动产权证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发证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0。 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不收取工本费。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不动产异议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异议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五章第二节 | ||||||
申报条件 |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 是 | 1 | 否 | |||
3 |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4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275元。 3、依据《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九条免收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不动产解封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解封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协助执行司法受理单 | 是 | 1 | 否 | |||
2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解除查封或预查封的法律文书,下列情况之一: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否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不动产查封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查封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
申报条件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协助执行司法受理单 | 是 | 1 | 否 | |||
2 | 查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执法证; 查封、预查封的法律文书,下列情况之一: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否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不动产更正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 | ||||||
申报条件 |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无法收回的需公告注销);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3 | 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如:撤销登记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登记费:0元; 证书工本费: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工本费为0。 3、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不收取工本费。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