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不动产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8.4.1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71、不动产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4.1 | ||||||
申报条件 |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 不动产灭失的;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是 | 1 | 否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73、不动产注销登记(地役权)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注销登记(地役权)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民法典》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3.4 | ||||||
申报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是 | 1 | 否 | |||
3 |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
74、不动产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服务指南
办理项 名称 | 不动产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 ||||||
受理窗口 | 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设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5.4.1 | ||||||
申报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否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 不动产登记证明;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
法定期限 | 30日 |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0元 | ||||||
零跑腿 | 否 | ||||||
全程网办 | 是 | ||||||
全市通办 | 否 | ||||||
咨询电话 | (0537)5356789 | 投诉电话 | (0537)5346284 | ||||
结果送达 |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
救济渠道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凤凰山路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0537-5110078)提出行政复议;九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0537-5213281)提出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