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多评合一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30 信息来源: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

多评合一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水局,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高新区、经开区、北湖区水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的要求,加快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乡水务局制定了《济宁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多评合一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将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等论证材料合并为水影响评价报告,实行水影响评价综合审查

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乡水务局反馈。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30         


 

济宁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多评合一

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报批、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是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水资源论证篇、水土保持篇、洪水影响评价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

一)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地下取用地表、地下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再生水、矿排水等退排水的;

二)在本市区域内,由市、县两级立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三)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的。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保密项目按照保密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提出申请:

1、水资源论证篇

1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至2万立方米、地表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至4万立方米之间的;

2在县(市、区)边界河道取水或者在县市区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3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

2、水土保持篇

1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的跨县(市、区)生产建设项目

3洪水影响评价篇

1)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省级以上审批权限以外的涉河建设项目;

2县(市、区)边界河道处及其上下游各3公里范围内建设的涉河项目。

水利部、省水利厅对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涉及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和向省级报送的按原规定报批。

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市、县(市、区)不同审批权限的综合审查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组织联合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市、县(市、区)分别出具批复文件、证照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第五条 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其中编制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的单位,需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形式。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登记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1日取水量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上

2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

(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1日取水量50-30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内

2征占地面积在大于0.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1千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河道的防洪除涝、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划实施影响较小或基本无影响,对防洪无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的。

(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1日取水量50立方米以内;

2在水土保持方案(水影响评价报告)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应当由具有审批权的部门组织,专家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流程如下:

申请: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

受理: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结论。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或需要补齐补正的相关材料清单;

审查:通过实地踏勘、查阅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审批:做出审批决定、制发行政许可文书、证照

 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经建设单位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复审。

第十条 项目通过技术审查后,项目单位申请水影响评价审查行政许可前,应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的水影响评价报告告知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 项目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以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审查手续的,审查机关应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查,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办理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不按照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内容进行建设的,审查机关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公示。

第十 已经取得市行政审批服务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复实施水影响评价中承诺的相关事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审批层级或委托权限,取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生产建设面积、方式、取水量发生变化的,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

第十 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规定关于许可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定自2020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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