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83666729877W/2020-13322 分        类 应急常识
发布机构 邹城市地震监测中心 成文日期 2020-08-18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开车一族的福利,地震灾害不再免赔!
发布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2020-08-18 信息来源:邹城市地震监测中心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19日将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机动车辆保险是财险领域第一大业务,社会关注度高。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此次车险综合改革有哪些亮点?

其中一条就是地震灾害不再免赔!

新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损险主险保险责任中,增加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被剔除免责条款,也就是说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投保一直是我国保险业涉及比较浅的领域,此次将巨灾风险纳入到车险条款中,是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一次尝试与突破。

国内某地因地震造成的汽车受损情况

我国地震灾害频发,使国家财政、经济和人民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由于没有相对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政府承担了地震发生后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地震巨灾保险的发展和普及对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情况来看,商业保险中的地震巨灾保险很少,极少的地震巨灾保险都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并且存在收费较高的问题,因此大多数投保者都会避开地震巨灾保险。

但是,地震灾害具有破坏性强的显著特点,并且难以预测和有效防范,所以地震巨灾保险也是最复杂的巨灾保险。

如何更好地化解巨灾风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的问题。
曲折的发展历程

由于地震发生具有损失大、影响范围广、小概率等特征,地震巨灾保险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通常具有风险大、不符合大数法则、保险费率厘定困难等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地震巨灾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

恢复发展阶段(1979年至1995年)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国内保险的方针任务。

1980年,保险业恢复后,地震被列入财产保险正常的保险责任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的条款,基本上都将包含地震在内的大部分自然灾害列为保险责任。

2

停滞调整阶段(1996 年至2000 年)

1995年我国《保险法》实施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逐步实现了分业经营。考虑到我国地震保险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 年5 月发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明确将“地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列入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由此被排除在财产保险承保范围之外。

2000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强调“鉴于地震风险属于巨灾风险,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为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要求“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风险”。

3

折成长阶段(2001 年至2008 年)

2001年8月,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地震巨灾保险需求,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适当放宽了对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

2002年12月,保监会明确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地震险最大自留额的确定方法备案”和“地震险法定分保审批”两个项目,实际上是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

这一时期虽然政策上已经消除了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在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方面具有了较大自由度,部分保险公司也进行了一些地震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的探索,但是,地震巨灾保险业务发展仍十分缓慢。

4

试点推广阶段(2008 年至今)

市场潜在需求和地震保险研究工作的深化使地震巨灾保险迈入新时期。

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的巨额损失,使地震巨灾保险缺位的现实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基于地震风险损失巨大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政府参与成为巨灾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之选。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15年,45 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部分地区先后启动巨灾或地震巨灾保险试点。

2016年,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年,首款全国性巨灾保险产品“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正式销售,范围覆盖全国,重点针对新疆、四川、山西、河北等地。

2018年5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震巨灾保险模型。

2019年8月22日,“中国地震巨灾模型2.0”发布,这在根本上改写了我国长期完全依赖国外模型公司产品的历史,系统提升了我国地震巨灾风险量化管理能力。

经过40多年的曲折发展,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基本形成了“商业运作、政策支持、保障基本、分层负担”的模式。部分区域试点正在积极推进。

2014年6月,深圳在国内率先启动巨灾保险试点。

2015年4月,四川省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15年8月,全国首个地震巨灾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福建厦门市、新疆昌吉州、浙江宁波市、河北石家庄市也因地制宜开展地震巨灾保险专项试点工作。

2019年启动的“地震保险损失评估模型及应用研究”项目目前正处于科技研发阶段,后续将在我国地震高风险区域开展集成应用示范。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现阶段,防震减灾事业也面临着人民对包括安全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与防震减灾事业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加快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发展是当务之急。

END

参考文献:

1、米亮,浅议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发展现状,中国保险报,2018年5月15日,第007版

2、张雅雯,在防震减灾道路上摸索前行--聚焦我国地震巨灾保险的由来与发展,中国应急管理报,2020年3月10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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