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0〕94号
发布日期:2020-09-23 信息来源:邹城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开创染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4840501W

地址:邹城工业园区幸福河南路6号(太平镇冯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树标

我局于2020年8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墙下存有一个硫化钠卧式贮罐,灌顶有2个直径约35cm的开孔未进行密闭,造成罐内硫化钠受热分解产生的臭鸡蛋气味气体自开孔排放。当事人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听证会上申辩称:1、不认可违法事实,此次事故是设备维护不到位封闭不严、操作失误的偶发事件,时间较短并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2、例行监测中,监测数据均达标。3、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的规定,申请免于处罚。因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属于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6.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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