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21-01-21 01:15 信息来源:济宁新闻网 浏览次数:

济宁新闻网1月20日讯(记者 李志豪)今天上午,济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措施。

《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6日以市政府令第70号公布,即将于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新阶段。

《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线管理、运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各区按照市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手续。

3、管线管理。对管线入廊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入廊管线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管线入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运营管理。明确了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规定;对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5、法律责任。设定了对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营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本规章的自觉性,营造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切实加强综合管廊的建设工作。下步济宁市将结合“十四五”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不断完善中心城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求,合理制定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加城市新区新建道路根据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推进综合管廊连接成环成网。强化管廊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前公示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百年工程。

三是强化运维管理。下步,济宁市将认真落实《办法》要求,不断完善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配套政策,尽快出台综合管廊入廊政策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全面落实运维保障工作,督促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维护标准,分别做好管廊、管线维护工作,以管理促建设,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促进济宁市综合管廊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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