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1666X3/2021-07514 分        类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1-05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计划、检查标准】2021年度邹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2021-01-0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任务分配

全年共安排市级监督抽检任务4200批次,涉及31个食品大类、157个食品细类。承检机构接到检验任务后,要依据各镇街不同食品种类获证企业数、食品品种风险高低和人口数量,制定具体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二、工作要求

(一)抽样

1.抽检对象和区域。食品生产环节重点抽取风险等级评定为C、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家企业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作坊食品的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抽检量的5%。食品流通环节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抽样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计划批次的40%,重点抽取食用农产品、校园周边食品并涵盖小摊点食品,校园周边食品的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抽检量的5%。餐饮环节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单位、餐饮连锁店以及消费集中的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并涵盖小餐饮店,遵循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抽检易产生风险隐患的餐饮自制食品、主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的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抽检量的10%。

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时必须由监管人员带队,检查被抽样场所的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检查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手续,查清产品来源并在抽样单中注明产地(精确到镇街),符合条件的进行抽样。监督抽检样品原则上应全部符合可追溯条件,不得出现样品名称模棱两可、样品来源不清的情形。  

监督抽样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发现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市场监管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

2.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每月初开展食品抽样,相关镇街抽样时间,由承检机构提前一天进行通知。

3.买样费用。由相关市场监管所先行垫付,抽样后经局财务科审核后,由局财务统一报销。

4.承检机构应使用抽样终端设备实时录入抽样信息,视频记录抽样过程。承检机构应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样。对样品及其备样的运输、储存要严格按照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

(二)检验

1.样品检验。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检验过程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客观、准确。规范录入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2.数据报送。所有抽样信息、检验数据、核查处置等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国抽系统)。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三)核查处置

各市场监管所应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鲁市监食检特字〔2020〕175号)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并在90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填报国抽系统,核查处置要满足“五到位”要求。

(四)信息公告

市局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抽检结果信息和核查处置通告。

四、工作纪律

各市场监管所、承检机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擅自泄露或发布检验数据;依规组织抽检工作,依法买样;严禁随意更改样品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严禁利用抽检工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未经市局同意的情况下将备份样品展示给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者;严禁在抽检和复检过程中与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进行不恰当的接触。对发现的泄露检验数据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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