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邹罚〔2021〕60号
邹城市通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TFKWM9U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西宝张村1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超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位于邹城市太平镇西宝张村村西院落内的钢结构厂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结构厂房内建设有5个筒仓、2条传送带、1套搅拌设备、包装设备、2台提升机等设备用于干混砂浆的生产建设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邹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对违法事实及处罚数额没有异议,自愿放弃申辩权利,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0.85万元(大写捌仟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道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电话:05375292559)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据至我局规划财务科换取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