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4117N/2021-04666 分        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0-21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邹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森林防火条例》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邹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4.4  完善机制、打牢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4类: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协助组织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协助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协助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协助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3.1.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邹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公安局政委、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邹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邹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邹城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以及峄山镇、看庄镇、香城镇、张庄镇、城前镇、田黄镇、大束镇、中心店镇、郭里镇、石墙镇、钢山街道办事处、千泉街道办事处等镇街相关负责人组成。

3.1.2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1.3 市森防指主要职责

市森防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职责。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森防指及市委、市政府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

(2)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确定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的等级及响应类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配全市森林防灭火物资和队伍,负责市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管理和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救援进展情况。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1.4 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市森防指办公室为森林防灭火工作综合协调机构,承担森防指日常工作。

(2)统筹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组织落实森防指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森林火灾重要信息。

(5)组织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6)组织开展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7)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8)负责开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3.1.5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执行市森防指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协助查处火灾起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镇街对灾民进行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对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提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市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导向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森林火灾的前期处置扑救,承担森林和草原(地)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5)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对上争取重大森林火灾基建项目上级扶持资金。

(6)市公安局:做好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7)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所需市级资金。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周边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预报预警火场及周边天气形势,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11)市融媒体中心:在市森防指的授权下,负责重大森林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火险等级、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和扑救森林火灾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12)市人武部:负责指挥预备役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在市森防指统一指挥下,负责向火场送水,在森林消防专业队后面清理余火。一个专业队员后面跟上3名以上战士带水进行余火清理,并间隔一定距离,留下一定数量人员看守火场。在火场设置观察哨,利用卫星和网络及时把火场的各有关图像、火灾蔓延区域及时传回、报告现场指挥部,为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指挥提供有利的依据。

(1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调集消防车奔赴火场,支援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在林区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者做好洒水作业准备。

(1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火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实时监测通告。

(15)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水源地分布及储水量情况。

(16)市教体局:指导并协调受灾镇街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等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等工作。

(17)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18)市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等工作。

(19)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20)中国移动公司邹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邹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邹城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受灾区域和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21)各相关镇街: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镇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森林火灾信息上报及后勤餐饮保障工作;负责动员、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疏散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及影响;负责引导救援人员及相关部门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火灾现场基本物资保障;协助进行火灾调查、以及火灾现场的善后工作等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的搭建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2  火场现场指挥体系及职责

3.2.1 灭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各类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森防指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范围的森林火灾。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订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森防指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预警组、舆情控制组、前期处置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组、通讯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善后工作组等10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3.3  专家组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突击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1.2  跨镇街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跨镇街增援时以市级森林消防突击队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

4.2  力量调动

4.2.1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跨镇街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区镇级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跨市(县、区)调动消防救援部门、驻军、民兵预备役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上级政府协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2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市政府或市森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提出兵力需求,由市政府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4.2.3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市应急局先通过电话向省应急厅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书面申请(注明火灾发生地准确坐标等必要信息)。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防、监测与预警

5.1.1  预防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区域内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建立森林火灾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部门之间火灾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5.1.2  监测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森林火灾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群众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火灾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火灾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重点林区关键位置责任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托市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对火灾危险源进行监控,配合镇街地面瞭望台及巡护人员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及时发现林火热点,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

5.1.3 预警

(1)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灾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森防指对森林火险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火灾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级别,市森防指办公室按程序向相关单位、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做好防范工作。

(2)预警发布: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通过市级有关媒体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响应:各级森防指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情况,按照国家、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有关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远程林火视频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强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4)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森林火险等级预测上升,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森防指,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市森防指,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5.2  信息报告

5.2.1  速报

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获悉火灾事故信息的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应立即向事发地镇街或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事发地镇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大队、110 指挥中心对接到的报告或监测、巡护中发现的火情,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一旦发现或接报火情时,市森防指办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相关要求第一时间向上级森防指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执行。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先期处置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森林消防队伍指导镇街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现有险情及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险情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险情排解工作;灾害发生地所属镇街协助配合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事发镇(街)森防指负责人立即组织队伍救援并赶赴火灾现场,疏散群众并转移安置到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对增援力量的引导,联系辖区警力实施安全警戒。

6.2  分级响应

依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灾发展态势和事发地先期扑救情况,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当火情达到市级预案启动条件时,经有关部门会商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会商意见向市森防指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Ⅳ级响应:市森防指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签发启动;

Ⅲ级响应: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兼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

Ⅱ级、I级响应:市森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

6.2.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级响应

(1)初步判断受害森林面积不超过1公顷,但15分钟内未有效控制火情的;

(2)起火林地内被困群众少于3人;

(3)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市森防指副指挥,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市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赴火场,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调动相邻镇街森林消防专业队参与救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1)起火林地内被困群众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预计会造成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的;

(3)森林火灾发生在2个及以上镇街交界地区的;

(4)野外火情即将危及到森林或国有林场的;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防指副指挥组织专家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2)市森防指根据专家组意见,制定扑救方案,集中市、镇街两级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大型企业消防力量全力扑救;

(3)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职责和方案分工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火场发展态势,需要时,及时请求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援;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起火林地内被困群众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预计会造成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的;

(3)野外火情威胁到居民地、重要设施及孟庙、孟林、万章墓和看庄东西柳邑等4个古树群或其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指挥组织专家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2)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增援;

(3)如情况紧急,可请求省森防指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扑火任务;

(4)上级防指介入时,配合上级森防指挥火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2.4  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I级响应。

(1)起火林地内被困群众超过30人的;

(2)预计会造成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

(3)野外火情严重威胁到居民地、重要设施及国有林场的;

(4)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县(市、区)交界地区的;

(5)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1)市森防指指挥组织专家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2)及时向上级或省森防指请求增援,参与应急处置。

(3)发生临界火时,及时通知相关县(市)森防指,协同作战;

(4)请求省森防指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扑火任务;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  指挥原则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服从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6.4  灭火方法

在灭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灭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灭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6.5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镇(街)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7  保护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8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9  灾情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向社会发布。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草原防火网站、官方微信和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经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市森防指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6.10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当地森防指指挥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11  响应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每个镇街均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局负责实施。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市森防指统一调度,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省、市森防指指挥中心。

7.4  物资保障

市森防指建立市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物资,重点用于扑救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需要,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大型蓄水池、引水上山等项目确保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扑救火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5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7.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森林防火专家组专家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应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予补偿。

8.2  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送市森防指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8.3  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市森防指根据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一般以上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应急预案更新

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镇街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更新: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森防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预案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1.2 应急预案宣传与培训

由市森防指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组织面向公众的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群众遵守森林防火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群众规范用火、安全用火意识。

各级森防指应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森林消防队、驻军、民兵预备役力量组建的灭火队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灭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市森防指定期召开典型火灾案例研讨会,不断总结实战经验,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9.1.3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森防指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如有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的,从其规定。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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