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21-05356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11-17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程序

(同申请低保程序)审核审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批权下放后,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在经济状况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

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或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乡镇(街道)按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理由。对拟批准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街道)对批准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含3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含4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五)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六)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29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69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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