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82C/2021-05358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02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21年临时救助申报指南
(2021年3月修订版)
(一)保障范围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对需要入户调查核实的,乡镇(街道)应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救助方式
主要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四)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急难型救助群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
我市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